劳动保护用品的涉税处理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
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企业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进项税是否允许抵
扣?发放给个人的劳保用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文结合现
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
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
件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
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
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
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
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企业以上支出计入劳动保护
费,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对于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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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
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按照劳动保护进行税前扣
除。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
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
在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
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单位统一制作并着装所发生的费用是否
属于劳动保护开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
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
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该规定中
所引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为,企业所得税
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
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
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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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统一制作并着装的服饰,未被列入劳动保护中,
也不属于福利开支,而是作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在税前
扣除。
特别提醒:
一是很多企业购买劳保用品只填写“劳保用品”,没有具体
的商品名称及详细清单,有的则是取得,后附的却是自
制手写清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
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购买劳保用品应
当分劳保用品的具体品目填写开具,并且汇总开具发票的,应当
通过防伪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否则将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劳动防护用品与职工福利费应当区分开来。“福利性质
用品”属于职工福利费,比如:企业购买的洗衣粉分发给公司所
有员工,则属于职工福利费,但发放生产车间使用的洗衣粉就是
劳动防护用品。
三是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应该属于职工福
利费。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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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
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
上述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
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
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所以,一般来说,对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动保护用
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企
业以“劳动保护”名义而发放的各种实物,则属于“集体福利”
范围,相应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应当注意:汇总开具劳保用品未付销货清单的,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
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
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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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不能抵
扣进项税额。
三、劳动防护用品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04月14日以回答纳税人提问形式
作出了解答: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
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企
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
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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