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效⼒待定合同,效⼒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效⼒待定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后果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
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什么是效⼒待定合同,效⼒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效⼒待定合同
合同效⼒待定,是指合同成⽴以后,因存在不⾜以认定合同⽆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法律效⼒,在⼀段合
理的时间内合同效⼒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进⾏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进⾏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
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待定,意味着合同效⼒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效,⽽
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这⼀不确定状态,⽬的是使当事⼈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效的合同尽快
⽣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的最后状态。⽆论如
何,效⼒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待定的⾏为(如⽆权代理)。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待定合同的法律
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权代理订⽴的合同、⽆处分权的
⼈处分他⼈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待定,其法定代理⼈、被代理⼈、权利⼈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也可依法撤销
(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条的撤销是对⽣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被代理⼈、权利⼈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效。法律规定当事⼈为民事
⾏为时要有民事⾏为能⼒,进⾏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
全,维护⾏为⼈和相对⼈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律作⽆效处理有时不仅不
能实现前述⽬的,反⽽会徒增当事⼈和社会的⿇烦。合同法设⽴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
转;规定相对⼈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幅降低⽆效合同的发⽣频率,使法律更好
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效⼒待定合同的种类
(⼀)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追认。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法定
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根据
法律规定。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是有效的:
1、经过法定代理⼈追认;
2、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订⽴的合同;
(⼆)⽆权代理的⾏为⼈代订合同的效⼒待定。
⽆权代理⾏为,是指⾏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代理或者代理权终⽌后仍以被代理⼈的名义订⽴的合
同,属于效⼒待定的合同。
1、⽆权代理⼈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不发⽣效⼒。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
责任。
2、⽆权代理⼈代订合同⾏为有效的规定。⾏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
⽴合同,相对⼈有正当理由相信⾏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为有效。
(三)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越权订⽴合同的效⼒待定。
法定代表⼈、负责⼈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有在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负
责⼈超越权限时,才属⽆效。
(四)⽆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的合同效⼒。
当事⼈订⽴合同处分财产时,应当享有财产处分权,否则合同⽆效。但是,法律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的
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合同效⼒待定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第48条规定:“⾏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
担责任。相对⼈可以催告被代理⼈在⼀个⽉内予以追认。被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
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第51条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
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的这三条规定便是上述三种类型在法律规定上
的具体体现。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造成合同效⼒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
把其归结为三类:
⼀是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为能⼒⼈的订⽴的合同和限制民事⾏为能⼒⼈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
⼆是因⽆权代理⽽订⽴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1、根本⽆权代理;2、授权⾏为⽆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
权限范围进⾏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是⽆权处分⾏为。以上三种情形只有当法定代理⼈追认、本⼈追认或者有处分权⼈追认后⽅才⽣效,否则就不
会发⽣法律效⼒。效⼒待定的合同已经成⽴,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效的条件(亦即未“依法”成⽴),因此在《民法通
则》及原《经济合同法》中将其归类到⽆效合同的范畴。所以《合同法》在制订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如经相关权利
的追认便具备了合同有效的条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问题,从⽽认定其为有效。这样既不损害国家、社会及公共利
益,⼜充分尊重了当事⼈或相关权利⼈的意愿,应当该是符合客观事实要求的,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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