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
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
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
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
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
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所
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
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
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
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
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
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
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
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
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
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
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
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
以下备案资料:
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或材料。
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
清算方案或计划书。
欠税报告表。
3.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我国的所得,仍须依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
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税额。
4.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
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
说明;
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资产盘点表;
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
材料。
①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②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
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
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着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
置情况说明。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6:4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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