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
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
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
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
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
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
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
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
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
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
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
单位。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5:42: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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