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汽车购置税政策

更新时间:2024-11-05 02:17: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2011年重庆高考作文)

国家汽车购置税政策

国家汽车购置税政策: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

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

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

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

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

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

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

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

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

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

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

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

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

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

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

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

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

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

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

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

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

申请退税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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