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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破产重整模式的选择分析
窦义
(辽东学院经济学院辽宁丹东118001)
摘要:因
受制于企业自身实力弱小和外部环境恶劣的影响,许多中小企业生存处于危困境地,濒临破产。同时中小企业有
进行破产重整的现实需求和价值基础,而传统存续重整模式更适合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对重整模式有其特殊需求,应结合中小
企北的特殊性,对拟适用的重整模式进行区别化选择。
关键词
:中小企业;重整模式;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 文献识别码: : 10.19932/..22-1256/.2021.0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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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现实基础业是完全可以通过重整方式实现“再生”。
因受制于企业自身实力弱小和外部环境恶劣的影响,许
四是中小企业困境形成的原因。企业陷人困境往往主要
多中小企业生存处于危困境地,濒临破产。对于这些困境中
表现为债务困境,但债务困境形成的原因是多种的,可能是由
小企业,面临着再生或退出的抉择,除部分企业可以通过自救
于融资困难、外部经营环境恶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尚未导致企
重获生机外,大多数困境企业都需要借助破产来实现再生或
业丧失“造血”功能的原因,则此类企业就具有一定的可重整
退出。
价值。
在我国,中小企业破产清算数量远多于破产重整的数量。
(二)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社会效益
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破产作统一
虽然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数量较少,但对困境中小企业
规定,没有任何区分。传统的破产重整模式主要适用于部分
实施破产重整还是具有一定社会效益。
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通常是不适用的。重整程序的费用较
1. 可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
高、时间较长,中小企业往往不具备重整社会价值,难以承受
由于公司的清算价值通常都远远小于其继续经营价值。
其成本。与其费力去挽救不具有多大社会价值的中小企业,
因此部分中小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较之破产清算,可以提高债
还不如将其注销再成立一家新的企业。尽管如此,却不能一
权人的清偿。
概否定中小企业对于破产重整的现实需求。尤其是对于因纯
2. 可维持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财务问题而非市场竞争本身陷人困境的中小企业,最好的解
中小企业的破产清算中,企业原有资产会因拆分或整体
决办法不是以分拆为主要手段的破产清算,而是通过更为有
处置而丧失原有用途及功能,其价值及使用价值将严重贬损。
效的破产重整来重新调整企业债务结构,进而维持企业的生
而在破产重整中,无论是企业自身的再生还是优良资产的重
存和发展。
整利用,都是社会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二、 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价值基础
3. 可挽回企业股东的投资
(—)中小企业可重整的价值甄别
中小企业破产清算后将丧失公司法人资格,企业股东原
相较于破产清算“保护债权的公平受偿”的本义,破产重
有投资也将全部清零。如果给予“再生希望”企业重整的机
整的本义则是“社会要求企业重生再建、债务人要求重组债务
会,随着企业的继续存续,还可以挽回企业股东的全部或者部
与债权人要求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之间寻求平衡”。而这种
分投资。
平衡的前提是中小企业具有可重整的社会价值。
三、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特殊性
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要挽救那些仍然具有市
中小企业破产清算的数量远大于破产重整的数量,而在
场竞争力但陷人财务困境的企业。这要求在中小企业破产重
这些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中,其失败率也是较高的。
整程序开始前进行周全的中小企业价值及破产原因分析,这
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失败率的直接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往
一分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往是在陷人极度经济困境时才申请破产,实际上它们在重整
一是中小企业具有哪些生产经营资质。相较于其他企业
开始时就注定要失败。这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资本
资产,特定的生产经营资质即代表了企业设立的门槛和行业
结构上的重大差异。在所谓的“绝对控制权规则”下,申请重
准人的限制。当中小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则意味着该企业
整可能会损害企业股东的利益——他们将承担丧失企业经济
具有“壳的价值”。
利益的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一般就是该企业股东,等到
二是中小企业具有哪些优良资产。相较于企业的闲置资
他们最终决定申请破产时,企业近乎不具有拯救的可能性。
产,企业的优良资产往往就是对企业收益贡献值较大的那部
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失败率的间接原因在于,由于多数破
分资产。无论是资产本身还是与之相关联的营业事务都是具
产中小企业往往已是陷人了极度经济困境中,所以债权人对
有一定可重整价值。
于中小企业本身的破产重整缺乏参与的积极性。从信息获取
三是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状态。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便利的角度分析,对于企业的继续经营价值乃至是否具有继
具有一定的市场基础,只是因为阶段性的财务困局,这样的企
续经营的可能性本身,第三人往往难以做出评估,所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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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部分,实现企业的断尾重生。在重整程序中制定对债务人
财产优于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变现、分配的清算计划,无害化
调整债务,保留企业优质资源,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
在徐州市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法院裁
定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考虑到宇丰公司,作为具有独特经
营优势的粮食销售及仓储企业,行业特许经营资质定的行
、一
业资源且公司地理位置优越,具有一定的经济和市场价值,在
清算式重整思路引导下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由投资人一次
性注人600万元重整资金,以零对价受让债务人100%股权
(因企业资不抵债,股权价值为负值),取得债务人房产、土地
使用权、经营资质等有形及无形资产,债务人以所获重整资金
和企业其他破产财产为限一次性清偿债务,存续企业的未来
收益与债权人无关,实现了重整后的再生。
清算式重整适用于具有经营资质且企业资产与之高度关 需求和价值基础,但由于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更适合
联的困境企业,一般具备以下特征: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对重整模式有其特殊需求,这就需要结合
一是应具备某种经营资质、行业资质。因为这种经营资
质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企业为获得该资质往往需要一定成本,
因此具有一定市场价值,如果简单进行破产清算可能造成资
源资产浪费。
二是企业固定资产如房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与经
营资质髙度关联匹配。(一) 出售式重整的路径选择
企业资产继续作为原有用途使用,可以使其经济效益最
大化,如果转作他用,其价值及使用价值将严重贬损。主要部分出售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
三是债权人对清算式重整模式认同程度较高,能够对破
产清算和重整程序兼容有正确认识,有参与拍卖竞买的积极
性。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国内出售式重整
当然,出售式重整模式和清算式重整模式还有一个共同
的特征,就是可以规避传统企业存续型重整的估值弊端。这
两种重整模式均可以采取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即通过市
场进行估值,这样的估值更公开、更透明、更客观,能够通过拍
卖制度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甚至出现溢价。所以,笔
者建议结合中小企业的特殊性,选择不同的破产重整模式,以
满足中小企业不同的重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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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缺乏通过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来参与企业重整的
积极性。
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失败率的制度原因在于,传统存续型
重整成功与否取决于重整人的投资意愿和债权人的接受程
度,该重整模式需要重整人、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多轮谈判,
其过程较为费时。对于多数破产中小企业的债权人,快速受
偿是其主要诉求,传统存续型重整无法满足这一诉求。另外,
存续型重整一般只通过第三方的评估拟制地确定企业价值,
并不是通过拍卖等手段让市场对企业价值做出实际评价,往
往无法对一个陷人破产的企业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这
也会影响债权人对重整的接受程度。
四、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有进行破产重整的现实
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对拟适用的重整模式进行区别化选择,这
样才可能实现中小企业破产重整后的“再生”。如果破产的中
小企业,拥有一定优良资产或稀缺经营资质等,则建议采取出
售式重整或清算式重整以实现企业清偿价值最大化和社会资
源有效利用的双重目标。
出售式重整,是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
而以转让所得对价以及企业未转让遗留财产(如有)的清算所
得即清算价值,清偿债权人。
第一起成功案例。高青法院放弃了传统存续重整模式,创造性
适用出#式重整模式:高青如意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参与重
整,如意公司以评估价全盘承接钜创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
资产,以对应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钜创公司的未担保财
产,管理人再以出售的价款清偿债权人,对出售有效营运资产
后的偾务人企业则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通过出售式重
整,钜创公司资产和营业得以激活,实现了市场要素的最佳结
合,职工权益和就业得以实现,普通债权人权益得以最大保护,
也为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出售式重整适用于有挽救价值且具有优质资产或资质的
困境企业,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是企业资产优质且足以支持其所经营事业。在出售式
重整模式下,竞买人所看重的并非资产本身的价值,而是整个
经营事业的价值,因此中小企业需具备优质资产,且该优质资
产足以支持其所经营事业的存续。
二是企业资产规模大且单独变现成本高、难度大。企业
的资产规模大、构成复杂,对单一资产分别处置的成本过高、
难度过大,且由此导致债权人受偿周期过长的情况下,才适合
采用出售式重整模式。
三是企业经营事业结构完整完善。企业具备结构完整完
善的经营事业,但因资金链断裂或短期内成本上升而陷人经
营困境的情况更适合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
(二) 清算式重整的路径选择
清算式重整,即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参照破产清算程序得
出普通债权清偿率,并以此为基础,引进战略投资人,免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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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及追用条件[/].重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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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窦义(1977.10-),男,蒙古族,辽宁省丹东市,讲师,硕
士,主要从事行政、商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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