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
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
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
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
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
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
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
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
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
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
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
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
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
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
讼。
15、代表人诉讼:亦称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体中的一
人或者数人代表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代表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
人。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
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
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9、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
件事实的证据。
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
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22、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
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
保护措施制度。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
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
的判定。
25、民事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就诉讼上某些特殊事项或者与诉
讼有关的问题,依法作出的断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
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
26、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
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27、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
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8、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
不同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简答题:
1、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反诉的条件:
(1)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
(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3、诉权的概念和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
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
提和基础。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
审判权的权利,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4、辩论原则的内容:
⑴ 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⑵ 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
⑶ 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
⑷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
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
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区别:
(1)产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或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
而诉讼代理人则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诉讼代表人本身也当事人,他与其所代表的众多当
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或相同的利益,是代表众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而诉讼代理人却
不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仅仅是代理当事人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既及于代表人自己,也及
于被代表的众多当事人;而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
代理人承担;
(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
了维护其所代表的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而诉讼代理人则只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7、法院调解的特征:
⑴ 法院调解由审判人员主持;
⑵ 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⑶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力。
8、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异同:
⑴ 相同之处。表现在:都是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
性保护措施,在保全的范围、措施、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
⑵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①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而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起
诉之后或者在起诉的同时申请的;
② 引起财产保全程序发生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而开始;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
依职权采取;
③ 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
产保全则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④ 作出裁定的时间不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
作出裁定;而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
裁定。
9、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条件:
(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已经实际发生。
(2)必须是在诉讼期间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4)必须是足以妨害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0、撤诉的法律后果:
⑴ 诉讼终结;
⑵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⑶ 撤诉当事人仍有依照法律规定起诉的权利;
⑷ 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1、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的区别:
⑴解决的问题不同。裁定解决的主要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保证诉讼的顺
利进行;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⑵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而判决通常在诉讼的最后
阶段作出,是一种结案的方式;
⑶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判决根
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法律;
⑷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而裁定可以是口头裁定,也可以是书面裁
定;
⑸是否允许上诉以及上诉期间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
而一审裁定允许上诉的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三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10
日,而判决的上诉期限是15日;
(6)拘束力的范围不同。裁定一般只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拘束力,而判决不
仅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法院和社会亦有拘束力。
12、当事人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须符合哪些情形?
⑴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⑵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⑶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⑷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⑸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理由除第一点外,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相同。)
13、我国《民事诉讼法》就“特别程序”规定的共同规则主要有:
⑴优先适用特别程序规定;
⑵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对判决书不得提起上诉,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⑶审判组织有特别要求;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⑷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特别程序;
⑸审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而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14、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⑴专门性:仅适用因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的其他事项;
(2)非讼性。主要体现在:①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
②公示催告程序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
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论,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查;
(3)简捷性。主要体现在:①在公示催告阶段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论,仅作书面
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即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1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⑴ 须符合申请公示催告法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是指:
①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的票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支票、本票除出票人在
票据上记载“不得**”的字样,均可背书**;
②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的被盗、
遗失或灭失;
⑵ 须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即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⑶ 申请人须适格;即须是可以背书**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之前的最后持有人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人;
⑷ 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即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6、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1)程序法上的效果:
① 对同一债务人,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新的破产案件或者清偿债务的诉讼案件。
② 以债务人为当事人或者与债务人财产有关的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原则上应当终止。
(2)实体法上的效果:
① 债务人的财产除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外,不得自行用于清偿部分债权人的
债务。
② 债务人不得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
(3)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
权人的询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 组成合议庭,并将合议庭组成考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② 发出通知。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
③ 发布公告。
④ 成立企业监管组。清算组成立后,企业监管组则取消。
⑤ 催告申报债权和登记债权。
17、执行的原则:
(1)依法执行的原则:
① 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②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开始。
③ 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① 执行标的限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
② 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应当限制一定的范围。
(3)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① 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② 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③ 平等保护不同类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5)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原则
简答题
1.民事诉讼特点有哪些?
答:民事诉讼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它的特点有:(1)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2)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是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受诉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
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2.简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
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概括地说,即:(1)民事诉讼法
是规范诉讼的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2)明确了诉讼主体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
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
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
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概括地说:①民事诉讼法是规范
民事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②是规范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
为,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而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实 体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
3.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有什么?
答:(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实践和理论,
研究有关民事诉讼的立法政策、司法政策,阐释民事诉讼法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旨意和根
据;(2)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4.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它的关系法,以及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2)民事诉讼活动和诉讼实践;(3)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
期和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前的立法任务和民事审判经验;(5)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
讼法学;(6)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
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具体包括四个方面:(1)对人的
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均得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2)对
事的效力:一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二是法律规定由
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的案件;(3)空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领域内
适用;(4)时间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开始生效。
2.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诉讼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为指导,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稳定的法律规
范。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表现为:(1)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改革、自我完善服务;(2)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
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指导思想;(3)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
法律,是三大程序法之一。
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法律关系的区别。
答:(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发生是自愿的,内容是等价有偿的;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诉讼关系是否发
生就原告说是自愿的,而被告说并非自愿。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存在等价有偿问题;
(2)民事法律关系排斥权力的作用,而尊重当事人意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权力性
质,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3)民事法律关系是实体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是程序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其特征如下:(1)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主导地位,因为各种诉讼法律
关系都表现为人民法院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关系;(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权
力性质,这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一般而言,当事人诉讼
权力的行使,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方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3)各民事法律关系既是分
立的,又是统一的。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消灭原因。
答: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就是法律事实。它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
事件两大类。前者称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
效果的行为,它是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称诉讼事件,是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
更和消灭的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
1.诉权在诉讼中是怎样具体体现?
答:诉权的内容表现为当事人能动地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能动地进行诉讼有其
特定内容,主要内容为:(1)依照自己的意思提出实体请求;(2)全面陈述并证明与案件相关
的事实;(3)—依法获得权益保护和要求纠正错误裁判。同时,诉讼是由一系列阶段和环节
构成的纵向连续过程。因此,能动地进行诉讼又表现为当事人能够依次从事诉讼各阶段、各
环节的有关活动。
2.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答:诉权与诉讼权利,二者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诉权是诉的法律制度确定当事人诉讼的
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而诉讼权利则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享有诉权的人进行诉
讼,必须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体现一定的诉讼权利。两者的区另rJ:
诉讼权利是程序法上规定的从事诉讼活动的一系列权利;而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法
律所确定的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实体法确定的权利是诉权的实质;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是诉
权的形式。
1.简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指导准则,它对整个民事诉
讼活动都起指导作用。其意义有:(1)明确基本原则有助于学习民事诉讼中诸多具体程序制
度问题;(2)有助于了解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科学性;(3)有助于领会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
质;(4)运用基本原则观察和处理问题,便于正确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制度。
2.简答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表现。
答: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阶段的表现如下:(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
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执,是否诉诸法院解决,由当事人决定;(2)诉讼开始后,原告是否变
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承认或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3)双方当事
人是否通过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以结束诉讼,由他们自己决定;(4)对一审法院作出的
裁判,是否依法上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否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由权利人自己决定等等。
3.检察监督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1)对审判人
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发现确有
错误,依法提起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1.简述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程序。
答: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为:(1)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不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其他有
关人员,当事人都应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2)人民法院决定回避的程序:①院长担任审判
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②其他人员的回避,由
审判长决定,实行独任制的,由审判员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是否准许,
均应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2.简答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有哪些?
答: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
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其内容包括:(1)两个审级有不同的程序,并发挥不同审判作用;(2)
两个审级可以作出不同的裁判;并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3)两个审级有机地衔接在一起,
其具体表现在:第一,裁判的上诉期间及提出上诉的方式;第二,一、二审法院之间诉讼文
书的移交和诉讼宗卷的移送;第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在审判上的监督。
1.简述一般地域管辖?
答: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②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到被告所在地;②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法律规定
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
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
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简答如何理解管辖权异议的制度。
答:(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①必须由本案当事人提出;
②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书;(4)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的10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5)民事诉讼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 方保
护主义,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1.简述一般地域管辖?
答:①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②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提起诉讼应到被告所在地;②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法律规定
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
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
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简答如何理解管辖权异议的制度。
答:(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①必须由本案当事人提出;
②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书;(4)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后的10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5)民事诉讼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目的是为了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 方保
护主义,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1. 简答独任制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1)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2)适用范围如下:
①就法院范围而言,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和中级以上各级人民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均不适用独任制;②就案件范围而言,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⑧就审判程序范围而言,独任制适用于简易程序。此
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外,也适用独任制审理。
2.审判组织设立的意义有哪些?
答: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它设立
的意义在于:(1)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的具体审判活动
来实现的;(2)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发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行使有关的诉
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得以进行。
3.简述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答:〔1)所谓合议庭内部关系,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之间在审判活动中所建立的关系;(2)合
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必须贯彻平等协商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议或
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决定;(3)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同等权利,并应当充分体现民主,
允许各抒己见:(4)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见为
合议庭的意见;(5)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6)评议笔录要有全体合
议庭成员的签名。
1.简述当事人的特征?
答:当事人的主要特征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即争议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的或受其管理支配的;(3)人民法院的的裁判、调解书一旦生效,
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2.简述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答:第一,两者的联系:民事权利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的基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
也有诉讼权利能力。 第二,两者的区别:①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属于程序上的权
利 能力,所体现的是作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属于实
体上的权利能力,所反映的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一概
相同,无所限制,而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却因业务范围不同而有所区别。
1.简述共同诉讼的意义。
答: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共同诉讼制度,其主要意义如下:(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
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3)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以提高办案效率;(4)能够防止人民法院
作出相互抵触的裁判,保证办案质量。
2.简述共同诉讼人的特点。
答:(1)共同诉讼人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它与一般 原告和被告不同,即作为一方的共
同诉讼人的当事人人数是复数, 而一般意义上的当事人原告方或被告方仅为一人。(2)共同
诉讼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诉讼代理人则是以被其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法院判决只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
力,而不对诉讼代理人发生法律约束力。(3)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中第三人不同,他们作为当
事人一方,居于相同的诉讼地位,有的相互之间还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诉讼中的第三人则有
其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与本诉讼的当事人双方都无共同的利害关系,也不与他们中的任何
一方居于 相同的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共同诉讼人也有差别。
1. 简述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作为诉讼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成员;(2)
必须是代表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人;(3)必须是全体或大多数成员所信赖,并全心全意为
成员服务的人;(4)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入,否则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
2.设立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优点有哪些?
答:我国建立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当事人制度的需
要。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有 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地解决民事纠纷,其具体表现
如下:(1) 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能够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人民法院办案;(2)
可以避免众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造成人民法院对同一或同类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3)
有利于人民法院集中 精力,完全、彻底地解决那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1.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哪些特征?
答: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的主要特征如下:(1)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
开始,但还没有结束时参加;(2)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
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参加诉讼的
目的:实质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2.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异同?
答:(1)二者相同的权利是: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向法 院提供证据,进行辩证,经法院
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和勘验,等等。(2)二
者不同的权利: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他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无独立
请求权,因而他就不具有当事人享有的某些诉讼权利,例如,无权变更诉讼理由、无权承认
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等等。(3)当事人享有上诉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
否享有应当具体分析。法院判决的结果,若不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承担实体义务时,
他就无需通过上诉维护自己的权利,自然不享有上诉权,倘若判决涉及到他承担实体义务时,
则应享有上诉权。
1.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特征?
答:诉讼代理人有以下法律特征:(1)诉讼代理人必须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并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诉讼行为。(2)诉讼代理入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
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 活动。
2.简述法定代理人的特征。
答:法定代理人的特征为:〔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以民事实体法确定的亲权、监护权
为基础,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当事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非常广泛,法定代理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
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效力。(4)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是基于一定
的法律事实客观状态的变化:如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
或 恢复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失去对被代理人的亲权或监护权。
1.简述鉴定人与证人有什么区别?
答:证人与鉴定人的主要区别是:(1)证人是在诉讼发生之前就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是客观
事实的见证者,因此,是不可选 择和更换的;鉴定人是在诉讼开始后指定的,是案件事实
的验证者,是可以选择和更换的。(2)证人的前提条件是了解案件真实情 况,其所陈述的是
自己直接或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鉴定人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专门性知识或技能,其作用在于
运用该专业知识或技能作出科学结论意见。(3)证人无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何,均不发生回
避问题;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回避,不得进行鉴定。
2.简述证据作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答:(1)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即当事人通过证据来支持自.i的主张,反驳对方
的主张,证明白己的诉讼请求成立,诉讼理由符合客观情况。(2)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查明
案件事实的作用,即法院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自己收集调查的证据来查明案件真
实情况。(3)证据对法院作出判决的作用,即 法院作出判决,得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的认
定,则以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托,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作出判决,民事纠 纷
也就无法通过判决来解决。总之,证据,是民事案件得以处理的立足点和根本点,可以说,
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1.简述诉讼期间规定的意义。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其意义如下:(1)保障及时地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2)
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3)可以保证各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协调性;
(4)有利于法院组织指挥诉讼的进程,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审判机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简述期日与期间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如下:(1)期日是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人民法院审判组
织相聚而进行诉讼活动的时日;而期间则是上述人员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限。(2)期
日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要指明确切的日期和具体的时刻;而期间有的由法律规定,有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3)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而期间既有开始期,又
有终止期,是一个连续的期限。(4)期日的到来,人民法院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
会合在一起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而期间开始后,诉讼主体在期间届满前的任何时刻,都可以
单独进行诉讼行为。(5)期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变更;而法定期
间一般是不可变的,而指定期间可以变更。
3.简述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的不同。
答: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某项诉讼行为。只能在一定的时间
内完成,否则,其所为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某种诉
讼行为 规定的期限。两者的不同点是:(1)法定期间源于法律规定;指定期间源于法院依职
权指定。〔2)法定期间的长短,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据审判经验确定的;指定期间的长短,
则是人民法院根据某种 诉讼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3)法定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非不变期
间;指定期间则都是可变期间。
4.简述期间的计算方法。
答:诉讼期间的计算有以下几点:(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
计算在内。①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小月,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
于开始月份 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开始月份那一天的,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最 后一天;
⑨期年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
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凡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都不算过
期。
1.简述法院调解的作用和法律意义。
答:法院调解的作用主要是:(1)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2)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
护社会。(3)有利于普及法 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4)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
法院调解的法律意义:一是调解是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调解的过程,就是当事人进行
诉讼活动的过程,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具有诉讼上的意义;二是,如果双方达成了调解
协议,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人民法院 以确
认调解协议审结案件,诉讼因此而终结。
2.何谓调解书的效力?
答: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同等
的效力。其效力表现为:(1)约束力,对法院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
标的,同一诉讼理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或改变调解书的内
容。(2)执行力。即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家人不履行时,双
方当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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