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1:0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the lazy song 歌词)

十例医疗事故典型案例

(一 )某产妇,34岁,入院诊断:39+1周妊娠,G2P1L1LOA巨大儿,未行剖宫产 ,分

娩后产妇出现直肠阴道瘘,其孩子出生后出现左臂臂丛神经损伤。

专家分析:入院查体不全面,观察产程不及时,虽然向家属告知剖宫产的必要性,但未积极

付诸行动;对巨大儿、肩难产估计不足,未及时采取助产措施;阴道直肠瘘形成与局部感染

有关。 鉴定结论:****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二)患者刘某,女,因发现右乳腺外侧约“花生米”大小肿物5天,于2003317

入住某县医院外科诊治,诊断为右乳腺纤维腺瘤,行乳腺区段切除术,术中见肿瘤2个,分

别为3.5cm2.5cm,质韧,肿物包膜完整,外翻肿物内组织呈鱼肉状;送病理。诊断为:

乳腺腺病伴慢性炎,出院后未用特殊。术后约1月,主诉经常发热、流涕、咽痛,门诊

给予抗感染。929日双侧乳腺肿物疼痛,再次门诊就诊,诊断为乳腺小叶增生,乳

腺纤维瘤行对症。于20042月因病情加重,去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并复诊原病理片考

虑为:小细胞恶性肿瘤,非何杰金淋巴瘤可能性大。39日山东省肿瘤医院会诊原病理片,

诊断为:右乳腺粘膜相关型结外边缘区B细胞淋巴瘤,临床诊断为:乳腺恶性淋巴瘤(Ⅳ期)

并行放、化疗。

专家分析:患者乳腺肿块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淋巴结外淋巴瘤发病率极低,尤其乳腺

原发性淋巴瘤罕见,淋巴网状系统细胞形态复杂,多样性;发生肿瘤时,良性淋巴组织增生

与恶性淋巴瘤没有免疫组化及分子检查鉴别诊断极为困难,对不能绝对确诊的病理应做进一

步检查;术后6个月,复诊时发烧,双侧乳腺及腋窝淋巴结肿大时,应让患者行进一步检查

或建议上级医院检查。 鉴定结论: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三)患者李某,男,左股骨骨折术后2年,于200546日入住 某县人民医院,行左

股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膝关节松解术,术中致胫骨结节下方骨折。

专家分析:患者左股骨下端骨折术后取钢板、膝关节松解过程中造成左胫骨上端骨折;患者

关节部位骨折2年,长期不能正常活动,其骨质不同程度存在疏松、强度下降,易造成骨折。

鉴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四)患者张某,男,20041010日腰部外伤后造成剧烈腰痛,1012日入住 某乡

卫生院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腹膜炎、消化道穿孔。行手术,住院9 天出院。出院后19

天,因腹痛,右下腹引流口流出食物残渣,第二次来医院就诊,当日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

现腹腔广泛粘连,小肠水肿,腹腔污染较重,于空肠上段到瘘口,并形成窦道,行肠瘘修

补,回肠造瘘术。术后患者病情渐加重,于20041210日转上级医院住院。

专家分析: 患者受伤后就诊不及时,延误了第一次最佳手术时机;术后在引流液比较多的

情况下不应拔除腹腔引流管;第二次手术证实空肠有一瘘口,说明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探查不

全面,属漏诊;医患双方提供病历不一致,均有自相矛盾之处,说明医院病历管理混乱。

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五)患者刘某,女,因出现头痛、头晕、口角歪斜症状,于2005314日入住某县中

医院内科,经CT检查确诊为“右丘脑区出血”,出血量约4ml,给予控制脑水肿、降低颅内

压、营养脑细胞等药物。次日凌晨突然出现烦躁不安,血压190/100mmHg呈浅昏迷状,

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肌张力高,查体不合作,复查CT证实有再出血。请济宁医学院附院

专家会诊,于上午11时到院,确定脑疝形成,12时请县人民医院神经外科专家会诊,并转

入县人民医院手术。

专家分析: 诊断明确,入院时出血量小,采取保守措施正确;对家属告知不到位,病

情变化时没能及时复查CT ,未及时请神经外科会诊。 鉴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

方承担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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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某患儿,男,因发烧伴呕吐两天,200568日上午去某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

于当日上午11时输完液后回家,下午17时左右又因发烧不退去该院复诊,于当日晚9时住

院,次日约凌晨4时病情恶化,昏迷不醒,抽风,双眼上翻,面苍白,呼吸急促,双肺部

满水泡音,于200569日上午10时抢救无效死亡。

专家分析:根据病史及门诊血常规检查,败血症诊断成立,并可能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患儿入院时有心音低纯,无明显心律失常,结合患儿临床症状和病程经过,不支持病毒性心

肌炎的诊断;入院后持续高热,很快因颅内压增高而抽搐昏迷,继而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抗生素一般不宜与中药制剂混合静脉使用,Vk3不可静推;在物理降温无效的情况下,应该

用退热药;病重抽搐时应该用镇静剂和20%甘露醇降颅压;静脉穿刺多次失败延误用药时间。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次要责任。

(七)患者因下腹痛,月经量稍多,在某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诊断为子宫肌瘤。行子宫全

切术,术中缝合盆腔腹膜时发现左侧输尿管近膀胱入口处断裂流尿,即行输尿管膀胱植入术,

关闭膀胱 时又发现右侧输尿管于膀胱开口处损伤,用同样方法将右侧输尿管植入膀胱内,

术中出血较多,给于输血、输液。术后患者出现腹痛、腰痛,有时恶心、呕吐,于术后第7

天转入市级医院住院。

专家分析:诊断明确,但手术指征掌握不严格,术前准备不充分(无妇科检查,无阴道擦洗)

手术中解剖概念不清,致左、右输尿管损伤。输尿管损伤后处理不当,造成第二次手术。

定结论:****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负完全责任。

(八)患儿因左侧阴囊内空虚1年余,2004811日在某县人民医院门诊行彩超检查

结论为: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印象:左腹股沟隐睾。200534日,

患者再次到该院行手术。354pm在复合全麻下行左腹股沟探查术,术中未到精

索及睾丸,诊断为左侧睾丸缺如,术后第三天再次行彩超检查未到正常睾丸回声。

专家分析:2004811日彩超所见:左腹股沟区探及0.9×0.4cm稍强回声,超声诊断

为左腹股沟隐睾,根据病史分析,左腹股沟实性强回声包块,不能排除肿大的淋巴结,术前

应进行再次彩超检查;根据病史和彩超:术前左腹股沟是否有异常的睾丸不能确定。因缺乏

相应的检查,游走睾和异位睾是否存在不能确定;手术具有盲目性。 鉴定结论 四级医疗

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九)某产妇孕21,因停经39 周,阵发性腹痛1小时,于20051029日入院。自

然分娩一男婴,APgar评分10分,5分钟后胎盘完整娩出。 因产后出血给予立止血1000μ

肌注后送至病房,于7am转县人民医院抢救。

专家分析:产后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出血量多少估计不足,没能及时补充血容量,致其血容

量不足而休克;因多方原因转诊不及时,而延误患者。 鉴定结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十)患儿,男,因“脑瘫”,双下肢肌力Ⅲ级,于2005412 日入住某医院,414

日在硬膜外****下行SPK手术。术后间断发烧,出现褥疮,同时大小便失禁,左下肢肌力0

级。给予针灸、按摩、中药、输液等,院内组织会诊及请省立医院和90医院专家会诊,

协助,现患儿双下肢不能站立,不能独立坐,大小便失禁。

专家分析: 该患儿脑瘫诊断明确;手术适应症欠妥(双下肢肌力Ⅲ级)术前选择硬膜外****

方式欠妥,术中神经损伤过重,致使出现双下肢肌张力0级,肌力0级,大小便失禁。

定结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主要责任。

医生同事拔牙后成植物人 判医院赔50

“牙痛不是病,痛起来真要命。”江西分宜县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因牙痛难忍,私自到

本院口腔科医生拔牙,结果却成了“植物人”。为此,双方打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官司。经过

法院一、二审理,这起特殊的医疗赔偿纠纷最终由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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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各项损失近50万元。 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师梁某因牙痛多日难忍,于20083

4日未挂号就到该院口腔科医师黄某和口腔科副主任刘某为其拔牙。由于先后注射了7

毫升“利多卡因”实施局部麻醉,梁某仍觉得疼痛难忍。梁某的妻子——分宜县人民医院急

诊科护士张某于是建议做全身麻醉,梁某本人也表示同意,于是他们联系麻醉科的执业助理

医师严某下班后帮忙。可是牙齿拔除后,梁某一直未醒。经过抢救,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

病”,基本上没有治愈的希望。200810月,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为一级

伤残,可按植物人所需营养费用要求赔偿。 这是一起比较疑难复杂且具有典型意义、

发生在医院内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争论的焦点是医务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

为。梁某的家人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分宜县人民医院却置之不理,他们认为梁某看病

没挂号,所以医院与梁某之间未建立医患合同关系,而且助理医师严某是下班时间私自帮梁

某实施全身麻醉。 分宜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分宜县人民医院的规章制度,本院职工可

免收挂号费,而且挂号仅是医患合同关系成立的一种书面证明,而不是构建医患合同关系的

必要条件。医务人员的是在其工作地点为梁某进行诊疗,并且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参与拔牙的

医务人员存在私自收费谋取利益的情况。所以,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

法院认为医院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由于二审期间,原、被告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新余中

级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赔偿梁某各项损失近50万元。

粗心护士忘解止血带 6月婴手臂或被截肢 发布时间:2010-2-11 10:28:37

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

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

属医院住院,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

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 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 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

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2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

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不到血管,护

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4日上午到5日晚

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

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

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孩子的家人马上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

行。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

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 孩子的姑姑说,给孩

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现在

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

的胳膊。 据介绍,孩子家在方城县清河乡农村,孩子的父母均属于低智商者,仅能照顾

自己的生活。孩子住院时,主要由孩子近70岁的爷爷照顾,父母不在身边。 转院郑州病

情已有好转 25日,方城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把婴儿转到南阳市医院,南阳市医院的

医生说时间上已经耽误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孩子连夜被转

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专家吴教授第一时间给婴儿做了开放手术,目的是释放出坏

死的淤血。吴教授说,目前没有其他办法,手术之后也只能听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2

10日,正在郑州照顾小孩的爷爷查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手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肤

开始红润,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至少还要再做两次手术。 院方表示愿负完全责任

据记者了解,方城县人民医院领导对此事件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愿全部承担孩子的所有医

疗费用,包括家属在郑州的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经费供给及时。 对于医院领导的

态度,孩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护士的责任,孩子的家属表示不会进行深度追究,毕

竟护士的年龄还小,希望她能引以为戒。 27日下午,方城县人民医院负责人特意赶

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了孩子。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医院将对此事负责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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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方城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方城县卫生局目前已经就

此事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患儿于23日下午3点左右因腹泻入住方城县人民医

院儿科病房,4日上午10点左前臂被绑上止血带。直到5日晚7点左右,有关人员才发现

止血带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 根据调查的情况,方城县卫生局责成县人民医院对责任人

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为患儿,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医生将阑尾炎漏诊为肠胃炎 十龄童状告医院获赔 发布时间:2010-8-24 17:52:26

来自安徽的十龄童小毕,因腹痛赴医院被漏诊为一般性肠胃炎,导致阑尾穿孔而,他为此将

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由漏诊医院赔偿小毕医

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4659.10元。 去年78日,

小毕因腹痛前往上海某医院就诊,经查体右下腹麦氏点压痛、反跳痛。医嘱静脉用药后复诊。

79日复诊,被诊断为急性胃炎。711日再复诊,经外科会诊为急性阑尾炎,并住院治

疗。当他712日施急诊手术,发现阑尾根部体部坏疽,体部穿孔。721日出院,出院

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坏疽性穿孔,局限性腹膜炎。为了此次诊疗,小毕支付医药费7161.10

元。 今年112日,静安区医学会就小毕申请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儿童急性阑

尾炎早期诊断较成人困难,因其不典型,易与肠系膜淋巴结炎及急性肠胃炎相混淆,易漏诊

及误诊。医生第一次就诊时存在漏诊。但术后伤口愈合佳,不存在不良后果,结论为小毕与

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今年4月,小毕母亲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到法院,

认为医院的漏诊行为对于小毕身心都造成伤害,并额外增加了医疗等开支,要求判令该医院

赔偿各类经济损失费2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会鉴定结论医院对小毕第一次就

诊时,存在有漏诊行为,该过失与小毕病情逐渐严重具有关联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

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医院赔偿小毕医疗费等4659.10元。

胃癌当胃炎一年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10 发布时间:2009-3-16 11:06:47

老王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了一年,而当老王被检查出得的是胃癌时,为时已晚,最终

去世。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认为是医院延误了老王的最佳时间才导致他死亡的后果,便将

医院告上法院,并提出索赔请求。8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

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儿子和老伴近10万元的各项损失。 20048月,老王胃部不适,

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8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

按胃炎给老王,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99日,

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

只能进行保守。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

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

行针对性检查和,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时间并导致死亡

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

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

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

段以中药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

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

做部分补偿。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医院在对老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

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

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到医院就诊,

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虽然老王的死亡

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

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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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本院依法酌定。据此,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

失共计97200元。 二、典型案例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依

法行医、依法管理意识不强。目前,医务人员仍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重视不够,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时有发生,使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非常被动,

同时也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二)医疗机构管理松懈,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医疗

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超范围

行医;对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制度执行不严等管理方面的漏洞。如妇产科尤其是产科近年来事

故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固然与产科医疗对象特殊、紧急、情况多、基层医疗条件差等客观因

素有关,但产前检查、筛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高危孕妇重视不够、催产药物使用不当、产

程观察不仔细、对产妇及新生儿疏于 管理也是引发产科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基层医

务人员知识更新慢,业务素质亟需提高。部分基层医务人员受条件限制,知识更新较慢,业

务素质不高,对专业技术规范了解不够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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