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作者:周悦
来源:《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03期
摘; 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销售金额认定的混乱。本罪保护的法益
是市场经济秩序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法益保护、罪刑均衡和刑法体系融贯角度看,销售金
额是本罪的成立条件。应得的销售金额是指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后的债权请求权,不以交付
为必要,不包括试用买卖合同买方意向悬置或不买时的情形。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不构成本
罪,不存在未遂;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按照销售金额所处量刑档次定罪量刑。销售金额能
确定实际销售金额的按实际销售金额;不能确定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零售价确定。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货值金额;5万元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9)03-0037-04
一、问题的提出
李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①:康某从事假烟零售,李某某从事假烟销售,康某先后
从李某某处购入4批次假烟(批次1:30箱,2500元/箱,销售完;批次2:20箱,在提货过程
中被烟草专卖局查获;批次3、4:与高某合作运输销售,以2000元卖给李某1,3.2万元卖给
李某2,3.2万元卖给孔某),共向李某某付款22.18万元。后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
验,从康某处查获假烟20913元,查获的第2批次假烟21160元,从高某处查获假烟6900
元。一审认定李某销售金额22.18万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4659638元;康某、高某销售金额
6.6万元,康某货值金额42073元,高某货值金额69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
重处罚,故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高某
的未销售货值金额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一审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13年,罚金200万元;康
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8000元;高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5000元。
李某某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中第5条指出:“涉案被查获而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
值金额应以标价计算,不应以烟草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二审法院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2条的规定,上诉人
李某某被查获而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销售价格无法查清,应当以烟草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
算货值金额。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集中反映了司法实践中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作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
依据上存在的混乱与争议。具体而言,包括:销售金额认定的依据,是以产品标价、中间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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