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谈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都提到了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危险
化学品的监管与处罚问题,有些工商部门的同仁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模糊,在此谈谈个人看法,
供大家参考。
一、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监督管理权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
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即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也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
二、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审批权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
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
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三、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查处权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
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
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
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
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
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本条的内容有些归工商,有些归其他
部门。比如,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主管部门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经营行为归工商管辖,
因为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商是主要的监管部
门)
四、工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处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再重复。
2、《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
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
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
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
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
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未依法取得批准”的情形包含无证、无照经营,被吊证、吊照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工
商部门属于“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知道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九十
六条解释了危险物品包含危险化学品,该法条指出“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所以就同一事项法律有规定的应该依据法律规定(依据上位法)。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该条规定我们看出:(1)工商部门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决定《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工商部门是对无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
品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3)“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对执罚机
关的规定,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法律没有说在罚则上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
那么,应该依据法律(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工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管职责,在对无
证无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首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同时,对于其他法律法规(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没收、无害化
处理等有规定的,还要依据相关法规进一步采取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3:28: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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