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级干部是怎么分的?(什么局级,厅级等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
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
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
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级(总理), 副国级(副总理,国务委员), 省部级(省长,省委书记,自治区主席及区党
委书记,直辖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部长), 副部级(副省长,省委副书记,自治区副主
席及区党委副书记,直辖市的副市长和市委副书记,副部长), 厅级(司长,厅长,地级
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直辖市设的区的区长和区党委书记,巡视员), 副厅级(副司
长,副厅长,地级市的副市长和市委副书记,直辖市设的区的副区长和区党委副书
记,助理巡视员), 处级(处长,地级市的局长,县委书记和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区长
和区委书记,调研员,公安局的支队长), 副处级(副处长,地级市的副局长,县委副书
记和副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区长和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公安局的副支队
长), 科级(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局长,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公安局的大队长,主
任科员), 副科级(副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局长,乡党委副书记和副乡长,公
安局的副大队长,副主任科员), 科员, 办事员。 县级政府设的局下设的股不是一
级行政编制,股长一般是科员,个别是副科,如派出所。
这是政府系统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和全国政协主席是正国级,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的院长是副国级,地方系统及下属机构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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