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5:5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大四下学期还能考六级吗)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

因冤假错案⽽⼊狱,莫名在监狱⾥⾯过了⼏⼗年的⼈有很多,这些⼈⼀番翻案就可以去申请国家赔偿,赔偿⾃⼰经济

上的损失等等。但是国家赔偿也有相应的申请范围,那么,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哪些?店铺⼩编告诉我们要看实际情

况。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

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效法律⽂书执⾏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予赔偿。

()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

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和执⾏的顺利进⾏,依法采取的排除妨

害诉讼秩序⾏为的强制措施。

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采取以存在妨害诉讼的⾏为为前提。关于妨害诉讼的⾏为,包括违反法庭秩序、扰乱

或者阻碍审判和执⾏、拒不履⾏协助义务等情况。对此,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全⾯和典型。

⼈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的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拘留;在⾏政

诉讼中,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拘留。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在规定上述强制

措施的同时,⼀并规定了上述措施的适⽤范围和程序。⼈民法院违法采取上述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是否都享

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此,《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个问题的解释》

2条仅规定了⼈民法院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他的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即训诫、责

令退出法庭和责令具结悔过等应否赔偿,没有规定。

必须指出,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该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

与⼈或者旁听⼈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对不听制⽌的,可以强⾏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

元以下的或者15⽇以下的拘留。、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对、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

级⼈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执⾏。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作⼈员或者

诉讼参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对妨害刑事诉讼的⾏为,⼈民法

院可以采取警告、强⾏带出法庭、、拘留四种措施。这些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也可能造成国家赔偿法所规定

的⼈⾝权和财产权损害,⽽与民事诉讼、⾏政诉讼中的排除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我们认

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上述三种强制措施侵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参照适⽤国家

赔偿法有关民事诉讼、⾏政诉讼司法赔偿的⼀般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是强制妨害诉讼的⾏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定数额⾦钱的排除妨害诉讼的惩罚措施。采

取措施,应当作出决定书,并且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被处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次,复议期间不停⽌决定的执⾏。在民事诉讼中,对个⼈的数额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数额为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在⾏政诉讼中,的数额为1000元以下。在刑事诉讼中,的数额在1000元以下。⼈

民法院不应当采取措施⽽采取的或者超过法定的幅度的,即构成违法,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拘留。拘留是⼈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违法⾏为⼈,在⼀定期限内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拘留

是最严厉的排除妨害诉讼的措施,适⽤于妨害诉讼情节严重的违法⾏为⼈。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政诉讼法

49条都规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各种⾏为。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并制作决定书,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被处

罚⼈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决定的执⾏。⼈民法院不应当采取拘留措

施⽽采取或者超过法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构成违法拘留,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问题解释》第2条规定: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是指下列⾏为:(1)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为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害诉讼的⼈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2)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3)对同⼀妨害诉讼⾏为重复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过法律规定⾦额实施

;(5)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的规定可作为具体认定违法拘留、的标准。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

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分为证据保全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两种。

1、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请

求或者依职权采取⼀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诉讼参加⼈可以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可以向⼈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

措施。

具体来说,采取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这是指证据有灭失的客观可能性,例如,了解案情的⼈因年⽼、疾病有可能死亡,如不

及时询问,将⽆法取得其证⾔;具有证明作⽤的物品即将变质、腐烂或消失;等等。

(2)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这是指不⽴即提取,以后就不可能或者难以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例如,了解案情的

⼈即将出国,证明案情的物品因要转让⽽以后难以取得等。

⼈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当

事⼈认为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必要的,可以向⼈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仍然由⼈民法院决定。

证据保全措施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是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是采取保全措施的

程序违法。因上述两种违法⾏为⽽侵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采取证据

保全措施是⼈民法院的⼀项职权,具有单⽅⾯性,当事⼈的申请对⼈民法院没有约束⼒,因此,对违法采取证据保全

措施造成的损害,⽆论是依职权还是应申请采取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

取的⼀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民法院对于可能

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或者难以执⾏的案件,可以根据对⽅当事⼈的申请,作出财产保

全的裁定;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

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因情况紧

急,不⽴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内不起诉的,⼈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

全。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

的其他⽅法。

⼈民法院应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当事⼈提供担保。因此,对于依当事⼈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造成

的损害,应区别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财产保全所遭

受的损失。⼈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当事⼈的申

请没有错误,⽽是由于法院执⾏保全措施过程中违法,或者保全措施是⼈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的,则应由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

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采取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财产的,但案外⼈对案件当事⼈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

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

未依法拍卖,强⾏将财物变卖给他⼈的;(6)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规定可作为具体认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

依据。

()错误执⾏判决、裁定和其他⽣效法律⽂书的司法赔偿

对拒不履⾏判决、裁定及其他⽣效法律⽂书的义务⼈,⼈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

⾏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

⾏⼈的收⼊、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的财产,搜查被执⾏⼈的财产,强制被执⾏⼈迁出房屋

或退出⼟地等。⼈民法院采取强制执⾏措施违法并且造成被执⾏⼈损害的,国家应当担负赔偿责任。

所谓违法执⾏是指对上述法律⽂书执⾏措施违法,因此侵犯了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权和财产权,⽽不

是执⾏错误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效法律⽂书。

所谓判决、裁定及其他⽣效法律⽂书,是指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付令、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以及⾏政处罚、处理决定等。

执⾏错误,包括下列⾏为:(1)执⾏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书的;(2)违反法律规

定先予执⾏的;(3)违法执⾏案外⼈财产且⽆法执⾏回转的;(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且⽆法执⾏回转的;(5)执⾏

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6)执⾏过程中,变卖财物未

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未依法拍卖,强⾏将财物变卖给他⼈的;(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政诉讼中司法⼯作⼈员侵权的赔偿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民法院

在民事诉讼、⾏政诉讼过程中,实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5项规定⾏为的,适⽤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因此,这

⾥所说的其他司法赔偿包括:⼀是⼈民法院⼯作⼈员以殴打等暴⼒⾏为或者唆使他⼈以殴打等暴⼒⾏为造成公民⾝体

伤害或死亡的;⼆是⼈民法院⼯作⼈员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司法⼯作⼈员的上述违法

⾏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申请之前,应该个专业律师进⾏咨询下,保证顺利的将赔偿拿到⼿。店铺有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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