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残保金减免政策
残保金的监督是残保金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残保金征管用合
法有序的必要约束机制。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残保金减
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残保金减免政策
1. 用工比例及计算公式
用工比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
在职职工总数 1.7%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
应当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年平均工资。
2. 雇佣形式、年限、标准、级别、地域如何界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
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劢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幵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
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 2 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跨地域用工: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就业人数。
3. 残疾人人数核定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 1 年,不满 1 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
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
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
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
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4. 其他详细政策详见【京财税[2016]639 号】文件-《北京市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
〔2015〕72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
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
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
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
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
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
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
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
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
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
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
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
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
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
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
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
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
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可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
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征缴期为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
月1日到9月15日;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
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年的征缴期为8月1日至
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
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
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
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
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
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纳、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
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
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
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
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2016年仍在7月份进行审核工
作。在申报期结束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
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三条 本市保障金征收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
网方式征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
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本市保障金的分配比例,按
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分级使用。
第十五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
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
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
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
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报市财政局备
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地税部门。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各区财政部门
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
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
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
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
制度。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
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
人数。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
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二十条 保障金退款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有误的,应当先到地税登记地的区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审核残疾人人数。办理退款手续的具体要求
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
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
(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
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
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
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
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
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
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
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制
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
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
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
后仍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
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财政局
会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2017小微企业残保金减免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
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
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
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
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
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
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延伸阅读:残保金相关知识】
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
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
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排残疾职
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
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
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
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
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6%=64000元。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7%-已安排残疾职
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缴纳方式
残保金缴纳方式为,应缴纳残保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
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残保金申报审核通过后15个工
作日内,持残保金审核机构出具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开户银行划
款或其他银行现金缴纳。
取得《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用人单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递交材料的。在审核通过后,
由残保金审核机构根据出具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
核认定书》中核定的金额,现场打印《一般缴款书(收据)》。
二、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申报审
核残保金的,可提前到残保金审核机构现场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收
据)》。待审核通过后,使用残保金代征系统中的打印功能自行打印。
若打印不便,也可以手工填写。
附注:
1. 《一般缴款书(收据)》为一式四联。
2.使用地税残保金代征系统自行打印的用人单位,必须使用针式
打印机打印自残保金审核机构领取的空白《一般缴款书(收据)》。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2:21: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41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