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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
稿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
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
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
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
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
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
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
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
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
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
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
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
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
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
(九)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
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
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
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
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
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
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
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
性质。
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
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
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
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
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六)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
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八)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
驶6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
千米;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
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
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
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
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__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汽车报
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
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
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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