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赡养费,如何判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会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协商,
一方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那么父母离婚后
子女赡养费,如何判?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
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赡养费,如何判
对子女的抚养,最重要的是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
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
义。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
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
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
2、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但此外还应当包括
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子女的医疗费、零用钱等等。
3、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
内容是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夫妻双方达不
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处理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①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者的能力来确定。
②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在离婚后执行。
③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开始计算,到子女能够独立
生活时为止。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
可给付现金,有的可给付实物。
二、离婚每个月给子女多少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
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
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
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
差异。
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
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
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
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
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
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抚养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
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
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
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
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
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
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
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
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
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
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
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
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
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
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
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
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
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
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
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
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子女抚养费标准
1、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
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
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抚养费支付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
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
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父母离婚后子女赡养费,如何判的相关
法律知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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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2:01: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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