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赡养费,如何判

更新时间:2024-11-06 22:30: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2016年六级真题)

父母离婚后子女赡养费,如何判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会就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协商,

一方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那么父母离婚后

子女赡养费,如何判?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

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赡养费,如何判

对子女的抚养,最重要的是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

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

义。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1、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

的情况下,另外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

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

2、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但此外还应当包括

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子女的医疗费、零用钱等等。

3、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

内容是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夫妻双方达不

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处理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①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者的能力来确定。

②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在离婚后执行。

③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开始计算,到子女能够独立

生活时为止。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

可给付现金,有的可给付实物。

二、离婚每个月给子女多少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

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

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

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

差异。

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

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

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

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

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

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抚养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

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

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

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

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

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

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

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末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

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

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

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

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

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

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

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

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

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

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

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

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

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

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

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子女抚养费标准

1、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

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

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抚养费支付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

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

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父母离婚后子女赡养费,如何判的相关

法律知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

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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