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标
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是指生产不符合
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
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巨四十八条所列产
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
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
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
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
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 号)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
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刑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删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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