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过度与界限研究
作者:王 珺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04期
【摘要】刑民分界一直是法学研究的焦点,研究维权过度与的关系对研究刑民分
界具有重要意义。维权过度与是两个界限分明的法律概念。国家应该通过完善民事立
法来调整维权过度的行为,而不应该将维权过度纳入的范畴来调整。
【关键词】刑民分界 维权过度
刑民分界已经成为解决一系列刑民交错难题的必要前提,无论对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践都
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刑民分界领域内,维权过度与的关系较受关注,因为近年来这样的
案件频频发生,例如黄静索赔华硕案与燕京啤酒索赔案,无不在理论界、实务界乃至全社会都引
发了大范围的争论。因此,研究维权过度与的关系,对研究刑民分界具有重要意义。
维权过度与的分界
维权过度。目前法律并没有给“维权过度”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一般认为,
那些在消费维权纠纷中,消费者提出的远远高于实际的索赔要求称为 “维权过度”。①目前法律
关于消费维权赔偿标准的唯一规定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企业欺诈行为的双倍罚责,
这一规定制订于十几年前,没有规定非欺诈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与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已不能满
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对消费者的维权只具有参考价值。既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消费者为了
维权而提出多高的赔偿额,都是符合民法学私权自治精神的,虽然这一数额可能会远远超出商品
本身的价值。所以,维权过度并不违法。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
物的行为。②构成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客观上对被害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
名誉等进行威胁。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
并不违法,则不构成罪。
维权过度与的界限。两者的界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是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维权过度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维权过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消费者
维权确实可能过度,但是无论怎么过度,目的也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谋求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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