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3: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鞍山疫情)

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

如果发⽣交通事故,对受害⼈精神造成损失的,受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院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确定

损失费数额。那么,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

所帮助。

在交通事故发⽣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2千元,⽽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

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精神抚慰⾦、误⼯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来,如果受害⼈死亡或者

伤残级别⽐较⾼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予以赔付。⽽现⾏的商业

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的精神损

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其他伤残赔偿⾦判到商业第三者

险中赔付,这样就维护了受害⼈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

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上,那样就会导致⽆法执⾏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最⾼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院在(2008)民⼀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如果

受害⼈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持,如果受害⼈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到⼀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主张精神损害抚

慰⾦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持精神损害抚慰⾦。但是,如果

赔偿权利⼈为⽼年⼈、残疾⼈、婴幼⼉或孕妇等特殊⼈的,即使赔偿权利⼈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道主

义,法院⼀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到⽬前为⽌,法院尚未有⽀持精神损害抚慰⾦之判

例。但是,没有这样的判例,不等于赔偿权利⼈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如果赔偿权利⼈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因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其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则完全有理由要求精神损害抚慰⾦。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包括以下⽅式:

()致⼈残疾的,为残疾赔偿⾦;

()致⼈死亡的,为死亡赔偿⾦;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段、场合、⾏为⽅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的获利情况;

()侵权⼈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活⽔平。

法律、⾏政法规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有明确规定的,适⽤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以上就是店铺⼩编整

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为你解答相关疑惑,但是在现实⽣活中问题往往⽐较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如果你

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到店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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