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1)普民二(商)初字第608号

更新时间:2024-11-05 11:52:0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人体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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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普民二()

初字第608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普民二()初字第608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告顾某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顾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

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透支本金人民币3708.67元;

三、被告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滞纳金人民币276.29元;

四、被告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超限费人民币21.93元、手续费人民币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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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金一人民陪审员王璧瑛人民陪审员王宜兰xx年十一月二日书

记员张璐瑶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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