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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案民事判决书(xx)普民二(商)
初字第608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普民二(商)初字第60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被告顾某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被告顾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
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透支本金人民币3708.67元;
三、被告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滞纳金人民币276.29元;
四、被告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超限费人民币21.93元、手续费人民币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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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员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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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1:1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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