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律师的代理词怎么写
如果我们在婚姻⽣活中遭遇了家暴。这其实是很影响⽣活的,在这个时候往往很多⼥性会选择离婚。同时为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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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代理词
审判长:
依照法律规定,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和⼴东⾦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参与本案诉讼活
动。
我在委托之后,进⾏了庭前调查,收据了相关证据,并在刚才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存在重⼤过错,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
1、关于被告殴打原告的⾏为是否构成“家庭暴⼒”的问题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第⼀条明确规
定“婚姻法第46条所称的‘家庭暴⼒’,是指⾏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限制⼈⾝⾃由或者其他⼿段,给其家庭成
员的⾝体、精神等⽅⾯造成⼀定伤害后果的⾏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构成虐待”。根据该规定,只要⾏为
⼈对其家庭成员实施⼀次暴⼒⾏为并已造成⼀定的伤害后果,即构成家庭暴⼒。原告在开庭时已经向法院提交各种家
庭暴⼒照⽚,按照正常逻辑推理也可以认定被告的家庭暴⼒⾏为,但现在被告被告在庭审中均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仅
是“⼀般家庭争吵”⽽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这显然是⽆理推脱责任。“⼀般家庭争吵”难道会造成原告全⾝伤痕累
累等严重伤害后果吗!难道是原告⾃残,试想想作为⼀个正常⼈会有如此⾏为表现吗?被告的该主张显然是很荒谬的。
根据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被告的家庭暴⼒⾏为不仅造成了她⾝体上的严重损伤,还导致了她长期处于恐惧、抑郁、
焦虑、沮丧、绝望、厌世、失眠、经常头晕、注意⼒不集中、智⼒下降等不良⽣理和⼼理症状。如果对这些严重的伤
害后果,⽤⼀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头陈述(即“⼀般家庭争吵”)就予以敷衍推脱,这如何能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根据最⾼⼈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四⼗条规定“对于家庭暴
⼒⾏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避免采⽤刑事诉讼的证
明标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
所为但⽆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认定家庭暴⼒的存在”。纵观全案,原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伤
害后果系由被告所为,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反证,故⼈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家庭暴⼒的存在。
2、被告虽系军⼈⾝份,但属于严重过错⽅。
没错,我国婚姻法虽明确对军⼈离婚有特殊规定,现役军⼈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征得军⼈同意,但是军⼈⼀⽅有
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不但吸烟酗酒等恶习,更是对原告长达⼗年之久的家庭暴⼒,很明显是严重的过错⽅。在开
庭时,审判长也见识到了被告的嚣张跋扈的性格,在法庭上⼤轰⼤闹,⼤放厥词,⽆视法庭规则。婚姻法对军⼈离婚
有特殊规定,但不能囫囵吞枣、因噎废⾷,在明显军⼈有严重过错情况下,仍旧强调保护军婚,只能助长被告的恶
⽓,让被告更加为所欲为,就如被告所讲⼀样:“我是军⼈,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弄死原告就像捏死⼀只蚂蚁那么
容易。”在普通⼈的印象⾥,军⼈应该是纪律严谨、平易近⼈的好形象,⼀个国家都需要你去保护,对待⼀个弱⼥⼦
都这样,怎么样去保障国家利益。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军⼈⾝份根本不能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3、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应依法准予离婚。
⾸先,通过前述第1点的分析,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的事实已经⾮常清楚。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三
款第(三)项规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
以维持,⽽不是⽤法律⼿段能够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中⽌感情破裂的婚姻关系,当⼀⽅提出
要求离婚甚⾄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说明当初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了变化,以⾄于⼀⽅执意不肯将
婚姻关系维持下去,现代社会对离婚采取了⽐较宽容的态度,在⽴法上逐步地由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发展,离婚⽇益
失去其制裁、惩罚作⽤,⽽被看成是对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的确认,看成是摆脱陷于困境的婚姻的⼀种⼿段,⽽且离
婚的要求⼀经提出本⾝就会在夫妻感情之间形成⽇后难以消除的隔阂,若是⽤法律⼿段来强制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
姻,既不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际效果也并不理想,据有关统计,在⼈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从回访的情况
看,夫妻恢复和好的很少,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后⼜起诉离婚的,占很⼤的⽐例,婚姻关系的破裂
通常是配偶双⽅感情不和、难以共容的结果,⽽不仅仅是单⽅的错误。故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在深厚的感情基
础上,双⽅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被告长达⼗年之久的⽆缘⽆故的对原告实施家庭暴⼒,使原告对
被告已没有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
姻,对双⽅来说都是⼀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种伤害,也是⼀种恐惧,原告不敢想象被告会如何的继续折磨原
告、威胁原告家⼈。为保障公民的离婚⾃由,体现现代社会⼈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
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
规定,我们由衷的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离婚。
⼆、关于孩⼦抚养权及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原告主动放弃孩⼦抚养权并不是⾃⼰真实想法,只是被告太强势,为了孩⼦健康成长,原告在此愿意放弃争
取孩⼦抚养权。
在庭审中本来原告也是坚持要求孩⼦抚养权,但是考虑到孩⼦今后的健康成长,原告现主动放弃孩⼦的抚养权。
由于被告的强势,如果孩⼦判给⼥⽅,可能是导致男⽅的更加不满,今后的孩⼦抚养费、探望权等被告会各种⽆理取
闹,这对原告和孩⼦都是⼀种折磨,影响孩⼦的⾝⼼健康成长。基于此,原告愿意主动让出抚养权之争。对于孩⼦的
探望权和抚养费⽀付,原告在此希望法院考虑双⽅实际情况,从保护妇⼥⼉童原则出发,依法予以正确判决。
2、原告为了速成离婚,愿意把⾃⼰的所有财产如实供述,只期望尽快摆脱婚姻,不存在任何故意转移隐瞒财产
嫌疑。
原告在庭审已经完完整整的把属于⾃⼰掌控的财产全部⼀⼀告知给法庭,根本不存在转移财产嫌疑,被告也可以
提出任何调取证据主张,原告愿意配合法院调查。以下⼏点,望审判长予以重视:
第⼀,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供⾃⼰的建-⾏将近90万的存款,如果原告要转移财产,完全可以把这
笔资⾦也转移,何况这也是⼤头。在法院调取的银⾏⼗⼏个有关原告银⾏账户中,有很多是原告经营的快餐店和酒楼
各种缴费和发放员⼯⼯资开户、⽀出,每⼀笔都是有准确流向的。剩余的所有银⾏卡均没有存款余额或者很少,都已
经统⼀在建-⾏⾥⾯。原告句句属实,法院全部⼀⼀可以调取查证。第⼆,虽然夫妻财产由原告掌管,但是所有⽇常
⼀切开⽀均需征得被告同意,原告在这⼗⼏年间没有给⽗母和亲⼈任何财物,更不存在转移财产之说;第三,在庭审的
时候,原告也主动放弃对双⽅的三辆车⼦的财产分割,从这点可以看出原告的为⼈,原告这次起诉离婚是权衡利弊,
只希望早点结束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尽早摆脱痛苦,对于财产只要拿回⼀些算⼀些,起初原告甚⾄放弃要任何财产主
张。法官⼤⼈,原告确实是被逼⽆奈,⼗万⽕急的希望离婚,所以不可能对财产看的过重,只需要法院依据事实,从
保护弱势和妇⼥权益出发,秉公处理即可。
最后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应精神抚慰⾦。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
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不仅此⼀次,⽽是长久性的,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长达⼗年之久。由于被告特权,现在原告
都不敢住宾馆,也不敢公开⾃⼰的住处,被告的暴⼒⾏为已使原告⾝⼼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更害
怕碰见被告。我们认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问题的解释(⼀)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被告作为过错⽅,就
应向⽆过错⽅的原告⽀付的精神抚慰⾦。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持原
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能得到采纳。
代理⼈:xxx
xx年xx⽉xx⽇
相关知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过错⽅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
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家庭暴⼒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
诉讼中,因过错⽅的⾏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应对⽆过错⽅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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