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伟、长春奥林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5:0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游泳表情包)

董建伟、长春奥林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1

【案件字号】(2022)01民终1299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迪张海胶梁芳

【审理法官】李迪张海胶梁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董建伟;长春奥林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董建伟长春奥林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董建伟

【当事人-公司】长春奥林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宝刚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张瑞洋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宝刚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张瑞洋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宝刚张瑞洋

【代理律所】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3

【原告】董建伟

【被告】长春奥林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0193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

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建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 18:19:39

董建伟、长春奥林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129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奥林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高新区

西顺达路66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占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2 / 3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洋,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建伟与被上诉人长春奥林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0193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0193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建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9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闰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 / 3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9:39: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350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长春律师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