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
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
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
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
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
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
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本会主
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
标准及使用方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
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
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
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
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
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
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
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
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
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
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
(赞成或反对),但此规定不适用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
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
最多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
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
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
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 小区顶楼、外墙和电梯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
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 小区全体公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
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 物业管理收支净利润盈余部分;
(四)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
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
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
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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