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强制猥亵量刑指导意见2022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4:1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covfefe)

河南省关于强制猥亵量刑指导意见2022

为进一步规范刑荀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

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沬、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

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

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

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

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

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和宣告刑。

()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

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

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

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

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

止,、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

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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