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强制猥亵量刑指导意见2022
为进一步规范刑荀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
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沬、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
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
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
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
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
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
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
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
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
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
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
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中
止,、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
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09:06: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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