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集体产权房小产权房的七大弊端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5: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实心球动作要领)

购买集体产权房小产权房的七大弊端

最近很多人咨询有关购买集体产权房子的事情,问题之多让人担

,刚才碰到一天津的网友咨询,我费了老半天的功夫才让他明白,

体产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为了方便,谨以此文献给大家!

——-——题记

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

下、变相的转让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

国家、集体利益,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

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

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

稳定带来了隐患,也给购房的消费者带来了

各种潜在的风险。

一、无房产证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

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

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

有拥有个人房产证,才能证明房子是你的,

而不只是拥有使用权。

而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

是不能在土地性质未变更性质之前进行买

卖的,相应的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无法

进行买卖或转让,因此也就无法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

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

(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

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

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集体

房产证是临时的证明,是个模糊概念,甚至

缺乏法律依据。

二、不能用于抵押和贷款

《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

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

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

得抵押。

贷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记的,而登记唯一

凭证就是房产证,目前农村房既无房产证也

不进行登记。

三、易产生纠纷,房屋没有保证

集体产权房有相当一部分是村里自己

开发的,也就是说时任书记就是开发商头头,

如果几年之后,一换届,很可能就会出现纠

.再者说,村里开发的房子,一般都是以改

善村名居住状况名义开发的,没有任何法律

保障,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出售乡产

权的住宅,并不具备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

而只是签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上的房屋性质

也与实际有很大不同。而仅有的购房合同也

可能会因为大队书记的换届而变得没有什

么效力。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

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

不予批准”,这就容易出现这样一个问题,

村民将房子卖出后,就意味着再也没有宅基

,而面临房屋拆迁增值、继承等各种因素

村民开始对自己的出售行为感到后悔,鉴于

集体产权的对外销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

为,出卖人完全有权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

己的房子,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处于被动无助

的尴尬境地.

四、房子质量无保证

房子开发首先必须是具有开发资质的房

地产开发企业。而集体产权房很多是由土地

所在村自行开发的,根本没有资质,在质量、

信誉方面都没有保障。

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到

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

由登记部门通知房地产测绘部门进行现场

勘测,待勘测数据确定后,权属管理部门需

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门最后核定地价,还要审

核该项目是否按规划批准的用途实用土地、

是否按规划的面积建房、地价款最终缴纳的

情况,以及拆迁安置结案情况等。只有在上

述内容全部审核无误后,才能确认产权,颁

发房屋所有权证。而集体产权的房子相对商

品房来说房子质量检测程序相对缺乏,购买

房子后所持有仅为一纸与当地乡政府签发

的合同,在质量上的隐患相对一般商品房来

说较大。

五、拆迁无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

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私下交易并不能将房

屋过户,即使把房款给卖房者,实际上房屋

的法律所有人还是原来的卖方.将农村土地

上建设的房屋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

人员出售,显然是一种变相的土地使用权出

租行为。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尚无对拆迁

农村房屋而给予承租人(使用人)补偿的相

关法律规定,其补偿对象均为农村土地或地

上附着物的所有人.

六、行为违法,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

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

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

,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

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

法手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

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

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

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

也应认定为无效。

集体产权房屋对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违

法行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是不予保护支

持的。

七、村民证不合法

有很多开发商为了更好销售房子,避开

农村集体产权房只能在集体之间买卖的法

律规定,而出奇招,就是给买房的城镇户口

的消费者办理一个农村的村民证书,这样,

就可以一本村村民的名义来买房.而事实上

这种由村委印发的村民正是毫无用处的,

连买卖行为的真实性也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况且这种村民证本身就带有违法性,是不能

作为以后有关法律纠纷证据的。

买房子是一生的大事,可以说关乎我们

的幸福,中国有句俗语叫:不怕一万就怕万

,有谁敢说自己运气就那么好,所买的房

子以后不会出现问题哪?而事实我们也可以

看出,因为集体产权房而产生的纠纷在房产

案例中是占有相当比重的,所以我们在购房

时一定不能贪图一时便宜,而为自己以后引

来无尽麻烦,很可能最后会失去辛辛苦苦赚

来的房子。买房子一定要理性在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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