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庭审细节⼗问
公诉⼈该怎样出庭?第⼀公诉⼈坐在哪,发⾔时话该怎么说,宣读起诉书时要不要起⽴……诸如此类的问题,常常会困
扰刚开始办案的公诉⼈。同为公诉⼈的你,在过去的某次庭审时,有没有默默的在⼼⾥画过⼀个问号?在被他⼈质疑
时,有没有⽆从反驳、⾃证有理的⽆⼒感?
存在的未必是合理的,多年延续的习惯未必就是规范的⾏为准则。尤其是随着刑事案件庭审⽹络直播的快速普及,公诉
⼈的⾔⾏举⽌被置于⽹络“聚光灯”之下,稍有差错可能会被诟病、被质疑,进⽽引发舆情,影响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公
信⼒。
所以,有必要对公诉⼈在庭审中如何说话、如何着装、如何举⼿投⾜,“茬”“较较真”,多问⼏个为什么,多寻根溯
源,及时修正⾏为偏差和⽤语偏差,以不断提升公诉⼈出庭规范形象和素养。
梳理以往规定,⾼检院对于出庭⾏为的规范,只有在2004年颁布的《公诉⼈出庭⾏为规范(试⾏)》、2008年《⼈民
检察院公诉⼯作操作规范》中有较为全⾯的规定。其后,除制服穿着要求之外,关于公诉⼈⽤语、仪态等⽅⾯的要求,
鲜有规定。笔者曾尝试各种⽅式搜索,也未能到。相信很多公诉⼈也有同样的困惑。
庭审中,那些貌似琐碎的⼩细节,公诉⼈应该遵循怎样的规则?
⼀、宣读起诉书时要起⽴吗?
根据《公诉⼈出庭⾏为规范》第⼗⼆条、《⼈民检察院公诉⼯作操作规范》第⼆百条,公诉⼈宣读起诉书时,应当起
⽴,并保持姿势端正。从“XXX⼈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检察官XXX”结束。宣读完毕后,应⾯向审判长告知:“审判
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实务中,很多公诉⼈在宣读起诉书时并不起⽴。师⽗传徒弟,⼀代⼀代公诉⼈这样成长起来。当笔者初次知道宣读起诉
书要起⽴时,随之⽽来的疑惑是:发表公诉意见时要不要起⽴?讯问时要不要起⽴?举证阶段呢?算了,举证阶段时间
太长,全程站⽴公诉⼈体⼒怕是吃不消。
⼈类⼀思考,规范就发笑。事实上,⾼检院《公诉⼈出庭⾏为规范》第⼗⼆条、《⼈民检察院公诉⼯作操作规范》第⼆
百条,已明确只有在宣读起诉书时需要起⽴。虽早有规定,但很多⼈并不知道出处来源,于是久⽽久之,坐着宣读起诉
书成为了⼀种习惯。
⼆、称呼其他⼈时要看对⽅吗?
根据《公诉⼈出庭⾏为规范》第⼗条,公诉⼈出庭⽀持公诉,在称呼审判长、被告⼈、辩护⼈等时,应当正视相关⼈
员。
也就是说,庭审中公诉⼈眼睛望向哪⾥,也是有要求的。你不能把⽬光投向远⽅、故作深沉;也不能⽬光闪烁、躲闪游
离,显得毫⽆底⽓和⾃信。如此规范,也符合常识常理。公诉⼈庭审指控,不是⾃说⾃话、⾃⾔⾃语,⽽是在与审、
辩、被告⼈、旁听众之间进⾏交流,职责要求需要公诉⼈积极输出指控的观点和论据。⽣活交流中,如若不正视对⽅
都会显得不礼貌,更何况庭审这种履⾏公职的场所。所以,公诉⼈在庭审中,要注意⾃⼰的眼睛。在称呼审判长、被告
⼈、辩护⼈等时应正视对⽅,否则要么会让⼈觉得傲慢,要么就显得指控没底⽓。对话时正视对⽅,是礼仪的要求,也
是指控犯罪的职责所需。
三、公诉⼈可不可以“读稿⼦”?
按照检察机关内部⼯作要求,公诉⼈在庭前要准备好三纲⼀书: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再
加上提起公诉时移送给法院的起诉书,这意味着开庭时,公诉⼈⼿上有已经准备好的三纲⼆书。这些⽂书,在庭审中如
何使⽤,公诉⼈是宣读?还是发表?
法律对公诉⼈在各个阶段是宣读、还是发表,作出了区分。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解释的规定,公诉⼈是宣读起诉书,
讯问被告⼈,向被害⼈、证⼈发问,出⽰物证,宣读证⾔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
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
虽然,不同阶段⽤了不同的词汇,但汉语⾔博⼤精深,这些词的含义本⾝可能就存在交叉。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宣读
是指当众朗读;发表是表⽰思想、观点、⽂章和意见等东西通过报纸、书刊或者公众演讲等形式公诸于众。按照上述词
是指当众朗读;发表是表⽰思想、观点、⽂章和意见等东西通过报纸、书刊或者公众演讲等形式公诸于众。按照上述词
义,宣读和发表都可以读事先准备好的稿⼦。⽽对于讯问、发问、出⽰证据等环节,也并不排斥读稿⼦的形式。
⽽且,从操作层⾯来说,公诉⼈在庭审上,因为要履⾏指控犯罪职责,永远是说话最多的⼈,甚⾄多到可能会占据庭审
⼈员发⾔总和的80%以上。全程脱稿?那是对公诉⼈记忆⼒的“极限挑战”,不可能做到,更加没必要。
既然规范上未禁⽌,实务操作全程脱稿也不现实,同时庭前准备的过于充分,庭审控辩争议点基本不会超出预案范围。
这些,都给公诉⼈提供了全程读稿⼦的机会。另外,庭审⽹络直播,公诉⼈也怕说错话承担责任,毕竟公诉⼈不是圣
⼈,连续说个⼏个⼩时,谁敢保证⾃⼰每句话没都有歧义?“辽宁盘锦案”公诉⼈的发⾔就是惨痛的教训。所以,出于“⾃
保”的需要,公诉⼈也倾向于“读稿⼦”。
但是回忆⼗多年前,笔者⼯作之初,还没有庭审预案的制作要求,很多公诉同仁都是⾚⼿空拳上战场(即只带起诉书和
证据出庭),那时候想低头看稿⼦都没得看,于是各个都昂⾸挺胸、善于随机应变。但近⼏年来,很多⼈养长了读稿⼦
的习惯,反倒是⼀抬头就会忘词。
事实上,对于公诉⼈庭审低头读稿的⾏为,实务中也多有质疑。曾有⼀起案件,在辩论阶段,辩护⼈⾸轮发⾔第⼀句话
就是:“公诉⼈终于念完了公诉意见”(特意在“念”字上加重了语⽓,明显有嘲讽之意)。
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来说,既然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书、公诉意见、证据等要求公诉⼈运⽤不同的表达⽅式,那么就意
味着,宣读和发表应当有所区别;从⽂书的形式来说,起诉书是以检察院名义制发(加盖公章)并送达法院,公诉⼈只
能原⽂宣读,⽆权擅⾃更改,⽽质证意见、公诉意见、答辩意见⽆此要求,更多的是公诉⼈对于事实和法律适⽤的论证
和说理,有⾮常明显的个性化特征,所以读并不合适,抬头说出来更为适宜。再者,质证意见、公诉意见、答辩意见,
是公诉⼈结合庭审情况发表的,如果仍以庭前制作的稿⼦为准,则违背了以审判为中⼼的诉讼制度架构,没有贯彻证据
裁判原则,指控效果也不好。
有⼈说,公诉⼈在庭审上,是带着枷锁跳舞。如此描述,⼗分形象。起诉书内容已确定,⽽庭审却瞬息万变,公诉⼈带
着指控的任务,要在规则束缚下辩论、说理。如果说“读稿⼦”可以,那么向法院移送起诉书的同时,移送三纲⼀书,让
法院书⾯审即可,何必要公开开庭、控辩对抗让法院居正裁决呢?公诉⼈若以不变应万变,全程读稿⼦,还如何体现检
察官对指控犯罪的作⽤和价值?
庭审的本质,其实是⼀场还原事实真相、明晰责任归属的辩论。如果双⽅都全程读稿⼦,你觉得这还是⼀场辩论吗?
四、第⼀公诉⼈应该坐在哪?
根据《公诉⼈出庭⾏为规范》第⼋条,多名公诉⼈出庭时,应按照第⼀公诉⼈、第⼆公诉⼈、第三公诉⼈……的排序
(⼀般是起诉书署名的公诉⼈顺序),从公诉席上靠近审判席⼀侧的位置开始依次就坐。
实务中,绝⼤多数案件庭审都是⼀名公诉⼈出庭的,不会涉及座位排序的问题。所以⼀旦偶遇多⼈开庭的情况,就难免
让⼈犹豫迟疑,怎样坐才合适?从⽅便举证⽰证、与其他公诉⼈沟通⾓度来说,貌似坐在公诉席的正中间更加合适。但
是,这看似合情合理的理解,并不是规范的。
事实上,庭审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的,越靠近审判长,才越⽅便接受审判长的信息,按照庭审秩序开展讯问、举证等
相关⼯作。所以,规范要求,第⼀公诉⼈要坐在最靠近审判席的公诉席位置上。
规定中有两层含义需要划重点:第⼀,检察长作为第⼀公诉⼈出庭,并不是坐在公诉席的最中间位置,⽽应是公诉席最
靠近审判席⼀侧的那个位置。第⼆,检察官助理是不能坐在第⼀公诉⼈位置上的,只能坐在⽐最后⼀名公诉⼈更远离审
判席的那个位置。
五、公诉⼈发表意见可否说“我认为”?
庭审是有标准⽤语的,实务中确实存在⼀些不规范的情形。⽐如公诉⼈会说“我认为”,称审判长为“法官”,对辩护⼈直呼
姓名,或者在⼆审庭审上被辩护⼈称为“公诉⼈”。有时在庭审答辩或者举证阶段结束时,公诉⼈会说“说完了”,也有不说
的,⽽是和审判长眼神交流或者点头⽰意。
同为语⾔,场合不同,要求也不同,⽐如书⾯语和⽩话使⽤场合就不同。刑事案件庭审这种特别强调仪式感的场所,庭
审⽤语怎么可能没有规范?
根据《公诉⼈出庭⾏为规范》《⼈民检察院公诉⼯作操作规范》,庭审⽤语规则如下:
根据《公诉⼈出庭⾏为规范》《⼈民检察院公诉⼯作操作规范》,庭审⽤语规则如下:
1.使⽤普通话。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当地通⽤的语⾔。
2.发⾔时应做到⽤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洪亮。
3.对庭审中各⽅⼈员的规范称呼
公诉⼈可以⾃称为“公诉⼈”或者“本公诉⼈”。
对合议庭组成⼈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
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
在讯问中,对被告⼈应当称“被告⼈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多名被告⼈聘请辩护⼈的,应当称“被告⼈XXX的辩护⼈”,⼀名被告⼈聘请两名辩护⼈的,应当称“被告⼈XXX的第⼀辩
护⼈”“被告⼈XXX的第⼆辩护⼈”。
4.每个阶段的结语
宣读起诉书完毕后,应⾯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讯问暂时告⼀段落时,公诉⼈应向审判长说明: “审判长,对被告⼈XXX的讯问暂时到此。”
每出⽰、宣读或播放⼀份(组)证据后,应说明“×××证据出⽰、宣读或播放完毕”,也可以根据案情在证据全部出⽰完
毕后再向法庭说明;
所有证据出⽰完毕后,公诉⼈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完毕,且已经过当庭质证,以
上证据确实、充分,⾜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5.讯问、询问⽤语
发问应采取⼀问⼀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避免提出可能影响陈述客观真实的诱导性问题;不得使⽤有损⼈格或
带有⼈⾝攻击性的语⾔进⾏讯问。
6.不能说起诉书指控事实。⽽应该说:起诉书载明的事实,或者起诉指控事实。因为起诉书不能指控,⽽是检察机关来
指控。起诉书只能是载明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
六、庭审中要喝⽔怎么办?
中年⼈的标配是枸杞和保温杯。笔者也是⼀名中年公诉⼈。所以每次开庭都喜欢带保温杯。有⼀次带了⼀只印着维尼熊
的保温本,就很纠结放在哪⾥。放在桌⾯上?在如此庄严肃穆的法庭之上,估计会⾮常显眼,让⼈⼀眼就看到。⽽且,
被告⼈和旁听众看过来,会作何感想?会不会让⼈觉得我说的话,都不那么严肃了?
庭审喝⽔,没有问题。问题是,公诉⼈的杯⼦,应该有点讲究。《公诉⼈出庭⾏为规范》规定了公诉⼈不得有与公诉⼈
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其实并不限于服饰、发⾏和举⽌,还包括公诉⼈随⾝携带的杯⼦、笔等可能会在法庭上
显露出来的物品。⼀只卡通保温杯或者颜⾊亮丽的杯⼦,并不适合公诉⼈形象。
因为,法庭是庄严肃穆的地⽅,公诉⼈的⼀⾝⾏头也要和这种⽓氛合拍。我们可以把庭审⽐较⼀场“庭审戏剧”(当然很
不恰当),公诉⼈的卡通保温杯,会让被告⼈或者其他⼈时常“出戏”,公诉指控的严肃和权威就会⼤打折扣。
⾄于公诉⼈的⽔杯如何选择,当然最好是由单位统⼀定制的⽔杯。如果没有,那么请选择矿泉⽔或者⿊⽩灰这种单⾊系
的⽔杯(仅代表笔者个⼈观点),才符合公诉⼈指控犯罪的⽓场。
七、公诉⼈怎样进⼊法庭?
《公诉⼈出庭⾏为规范》第⼋条规定:公诉⼈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民检察院规定统⼀制发的出庭⽂件夹。法庭书记
员宣布“请公诉⼈⼊庭”后,公诉⼈应⼿持出庭⽂件夹精神饱满步⼊法庭,并向旁听席露出⽂件夹上的检察徽章。
这个规定所提及的⾏为,据笔者的了解,在实务中已经不存在了。⼤概是因为⽆法操作。因为在开庭之前,控辩审三⽅
已经在法庭中候审。⽽所谓的检察机关统⼀制发的出庭⽂件夹,也很少见,只有在⼤要案中才会出现(不知道是否是按
照⾼检院要求统⼀制发,还是各地检察院的创新举措)。
现实中很多公诉⼈出庭都是怀抱⼀摞卷宗,案卷多的时候则会提着多个袋⼦,看着有点狼狈;或者是拿着制服、领带,
坐到公诉席上开始着装。⾄于起诉书,远远看过去只是若⼲页装订起来的⽩纸,很难让其他⼈看到最后⼀页上鲜红的检
察公章。
上述规定中所提到部分规范,笔者认为仍有执⾏的价值和意义。例如,公诉⼈要精神饱满步⼊法庭;携带统⼀制发的带
有检察徽章的出庭⽂件夹,在宣读起诉书时会向旁听席露出⽂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因为庭审,就是⼀个最为注重仪式感
的场所。控辩审席位的摆放、法槌、制服、徽章,书记员宣布开庭、法警到场等等程序的严苛,都在通过严格的司法仪
式,来维护法庭的庄严肃穆、捍卫法律的权威,让各⽅参与庭审⼈员感受到庭审的严肃性,并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对规
则的遵守。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律师出庭时穿法袍、戴假发也是如此,即要通过这种⽅式,来彰显法律的权威。公诉⼈
代表国家出庭指控犯罪,在⼊场时就应有严格的⾏为规范,要带着“⽓场”进⼊法庭,从细微处体现检察指控的严肃性,
如此会更有利于指控效果。
⼋、起诉书未署名的检察官能出庭吗?
根据宪法、⼈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检察权学理研究,检察权由检察机关独⽴⾏使,⽽不是由检察官独⽴⾏使。
这意味着检察⼀体化,检察职能具有相互协助性、检察官之间和检察院之间具有职务上的可承继、转移和代理性等特
点。所以,即使出庭公诉⼈不是起诉书署名的检察官,按照上述规定和理论依据,公诉⼈仍具有出庭资格。
从实务操作层⾯来说,出现这种情形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前向法院送达《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写明要
出庭的公诉⼈姓名。因为庭审开始时,审判长要询问当事⼈及法定代理⼈、辩护⼈、诉讼代理⼈是否申请公诉⼈回避。
如果当事⼈、辩护⼈等均不知道公诉⼈情况,如何履⾏申请回避权?如果在庭审中再说明公诉⼈更换的情况,⼀旦被告
⼈或辩护⼈质疑、要求提供时间考虑公诉⼈是否符合回避条件,虽不会实质影响到指控,但会影响到庭审效率。
九、多媒体出⽰的是证据吗?
多媒体举证,在⼤要案或者观摩庭中,⼴为流⾏。⾼检院在2018年下发的《⼈民检察院公诉⼈出庭举证质证⼯作指引》
第六条也对此进⾏了规定,要求公诉⼈举证质证,应当注重与现代科技⼿段相融合,积极运⽤多媒体⽰证、电⼦卷宗、
出庭⼀体化平台等,增强庭审指控犯罪效果。
很多庭审,举证阶段是公诉⼈在举证的同时,播放着制作精美的PPT。甚⾄更进⼀步,是播放动画,⽤动画⽅式还原犯
罪经过。
在感慨科技⼿段强⼤、动画制作如此⽣动的同时,公诉⼩伙伴们,⼼⾥有没有过这样的疑问:这样举证,可以吗?多媒
体⽅式向法庭出⽰的,是证据吗?
由于多媒体举证,向法庭所举证据并不是证据本⾝,⽽是转化为多媒体形式放映,是对证据表现形式的⼀种转化。所
以,多媒体举证,需要遵循⼀定的规则:
⼀是要征得审判长准许。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等相关规定中,明确庭审程序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的。这意味着,
公诉⼈在庭审中应遵守庭审规则,各阶段的发⾔需要经过审判长的准许。所以,⽤多媒体举证的⽅式,也需征得审判长
准许。
⼆是多媒体举证只能适⽤于⾔词证据。这意味着,对于物证、书证、电⼦数据、照⽚等等证据,即使在多媒体上展⽰给
法庭看了,还需要原物出⽰,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当然要求。
三是当辩护⼈也要求运⽤PPT或动画来举证时,建议公诉⼈不要再使⽤多媒体⽅式举证。因为作为公诉⼈的你,在法庭
上说的每句话都必须有依据。⽽你,⼀定⽆法说清为什么你制作的动画(和辩护⼈的不⼀样)就是对的。
⼗、公诉⼈着装打扮有何讲究?
公诉⼈出庭如何着装,《⼈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和《公诉⼈出庭⾏为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即:公诉⼈出
庭,需要穿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和制式领带,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精神饱满,举⽌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
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敞怀、披⾐、挽袖⼦、卷裤腿、穿拖鞋;(2)不得系扎围⼱、染彩发、染指甲、化浓
妆,不得佩戴⽿环、项链等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同志不得披散长发;(3) 不得佩戴除检察
胸徽以外的徽章,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4)不得有其他与公诉⼈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
⾄于制服如何穿规范、检徽如何佩戴,在⾼检院2010年《⼈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有详细的规定。篇幅较
长,不再赘述。有兴趣的⼩伙伴,可见附件。
实务中,公诉⼈开庭穿制服都能做到,但穿的是否规范,⾐服是不是到处褶皱(尤其是夏天的衬衫)、是否与⽇常⾐服
混搭,就很难说;按时出席法庭都能做到,但是否精神饱满就不⼀定;与公诉⼈形象不符的举⽌也出现过,⽐如转笔、
⼩幅度的葛优躺、撸袖⼦等⼩动作……
其实上述规范,不可能穷尽所有细⼩动作,还需按其本质要求来考虑⾏为举⽌是否恰当。公诉⼈出庭⾏为规范的本质要
求,和张熙怀《公诉精神》⼀⽂所⾔内涵⼀致,公诉⼈“惟有挺直你的腰杆,双眼炯炯有神直视,⼝语清晰有⼒,才能
充分展现出你的⾃信,被害⼈相信你的能⼒,被告凛于你的威严,辩护⼈钦佩你的风范,检察官的精神油然⽽⽣。”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同志们化淡妆是可以的(奔⾛相告),但是浓妆、彩发、⾸饰是不规范的。所以检察院的素颜⼥
公诉⼈们,下次开庭化个淡妆吧,即使被⼯作和⽣活压榨的“⾯有菜⾊”,也可以“包装”的更加精神饱满。
结语
距离⾼检院2004年制定的公诉⼈出庭⾏为规范,已有近20年。时代在变化,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变化,公诉理念也在变
化。从操作层⾯来说,规范不可能事⽆巨细,对任何⼀个⼩细节都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对于⼀名公诉⼈,唯有时刻谨
记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之职责,不断更新理念,与时俱进,在规范开庭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前⾏。
作者:姚国梅 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三部主任、江苏省优秀公诉⼈
来源:法律读库,原题为《公诉⼈庭审“⼗⼩问”》公诉⼈庭审细节⼗问
本文发布于:2023-05-21 11:26: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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