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法规类别】行业自律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09.26
【实施日期】2008.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
(2008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为规
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工
作,发挥律师在行业管理及各专业领域的作用,促进广西律师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
定。理事会可以根据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及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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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员会,并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负责研究、制定、审查有关广西律师行业发展及律师行业管理有
关事务、制度的工作机构,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自律自强,自我管理,促进广西律
师行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负责开展律师业务理论研究及业务经验交流、拟定律师业务规
范、对从事不同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旨在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业
务领域、提高业务水平,促进广西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广西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职能:
(一)处理有关律师行业管理、行业发展、行业维权及惩戒、行业教育等事务;
(二)负责制定或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
德准则、职业行为规范等有关律师行业发展和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与市级律师协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推动市级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
工作;
(四)广西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理事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职能: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工作调研指导和业务预测展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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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相关专业角度,就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活动及社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
(五)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
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传播等活动,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七)重视培训工作,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专业委员会的
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
(八)在广西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境内外律师的交流活动;
(九)与市级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推动市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工作;
(十)广西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理事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广西律师协会建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
召开。主任联席会议由广西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任联席
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各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
作,进行经验交流和评优。
第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分管该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
及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所属委员会执行、指导机构。
主任会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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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广西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出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取消;
(二)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
(五)决定本委员会的其它事宜。
主任会议成员享有平等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及业务发展需要,向协会秘书处提出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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