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材料附原文

更新时间:2024-11-06 19:38: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1日发(作者:暴风之眼)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

办法》解读材料附原文

1此次公安部制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

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3个部门规章有什么考虑?

A:2004年,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发布《机动

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后分别进行了2次、4次修

订。2个部门规章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办理、推进简政放权优

化服务、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2个部门规

章,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主动适应经

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人民众对安全便捷高效服务的新需求,通过

制度完善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第一,是坚持全面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交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需要。近年来,公安部陆续推出机动车登记、驾驶人考试领证等交管业务“一

证通考”、“全国通办”等系列便民利企改革措施,在规定上有突破、在制度上

有创新,需要从规章层面将这些便民利企措施制度化,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运行。

同时,为贯彻新修订实施的《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需要对机动

车登记、驾驶证记分管理、交通违法责任追究等,按照新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调

整,做好配套衔接,确保规章和法律的一致性。

第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满足人民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进入

新时代,人民众对公共服务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要求提供更加多样化、多层

次、多方面的公安交管服务。此次修订,主动回应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新

推出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大中型客货车驾驶

证“全国通考”等改革措施,更好方便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第三,是坚持放管并重,筑牢交通安全车驾准入防线的需要。坚持生命至上,主

动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新形势,针对交通安全源头治理重点,进一步严格“两客一

危”等重点车辆登记准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等重点驾驶人考试准入,严格买分

卖分违法行为查处,从源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让人民众更有安全感。

第四,是坚持全面从严治警,推进交警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

需要。巩固提升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健全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制度,严格公

安交管部门民警辅警违规违法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参与驾

驶人考试作弊、参与买分卖分等违纪违规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此次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修改了

哪些内容?

A:此次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坚持统筹

安全与发展,围绕防事故保安全、惠民生促发展,进一步严格车辆和驾驶人准入

关,进一步推出更多便民利企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

升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服务水平。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主要突出

“四个聚焦”:

一是聚焦推出更多服务措施。固化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异地分科

目考试、推行电子驾驶证等改革措施,保障改革与法治协同。新推出大中型客货

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逾期未换证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优化

考试内容和项目等便民措施,更好地服务众企业。

二是聚焦强化重点驾驶人管理。严格申请条件,对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

成犯罪等人员,禁止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保障公共安全。针对运输行业反

映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短缺问题,放宽驾驶职业教育领证年龄,改进申请和考

试制度,引导鼓励驾驶职业培训教育发展。

三是聚焦改进驾驶证申领使用制度。改进实习期管理制度,明确初次取得汽车类

或者摩托车类驾驶证的12个月内为实习期,增驾每种车型不再单设实习期,解

决众反映实习期限制过多的难题。完善准驾车型种类,增加“轻型牵引挂车”

车型,满足众驾驶小型旅居挂车出行需求。改革驾驶证换领制度,对申请

换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二年以上,并参加

全科目考试。

四是聚焦健全驾驶考试监管机制。坚持放管并重,结合驾驶人考试业务延伸下放,

进一步加强对县级车管所、社会考场的监督管理,严格违法违规考试责任追究,

以强有力的监管促规范、促公正。

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主要突出“三个深化”:

一是深化简政便民利企。在固化车辆检验“全国通检”、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检验标志电子化等改革措施基础上,新推出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小客车登记

全国“一证通办”、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等便民措施。

二是深化重点车辆监管。严格“两客一危”重点车辆登记审查,对危险货物运输、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

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严格违规车辆嫌疑调查,对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

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三是深化业务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管理所、登记服务站办理车辆登记查

验、牌证发放等工作监督管理,对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为不符合标准车辆上牌

的,严格责任追究。

3、此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记分进行单独规范,有

什么考虑?该《办法》有什么特点?

A: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

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附件形式明确了记分行为和记分分值。

记分制度实施以来对遏制严重交通违法、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更好发挥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教育引导作用,此次单独制定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记分制度的作用,

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促进提升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

新的部门规章突出“四个坚持”:

一是坚持宽严相济,系统调整记分分值。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

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记12分的前提下,

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

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修改后记分行为共50

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

二是坚持教育引领,增加减免记分规定。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

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

分。另外,对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三是坚持重点管理,严格满分教育制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

考虑到其守法自觉性低、安全意识差,进一步强化教育管理,延长学习时间,增

加考试科目,督促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严格满分教育,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四是坚持严格执法,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在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学法减分、满分

教育中,坚持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严格监督,做到记分要严格、减分要规范、

教育要有效果,切实发挥好交通违法记分制度的教育引导作用。同时,严查严处

弄虚作假、买分卖分、替学代学、考试舞弊等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严格依

法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此次制修订3个部门规章,推出更多我为众办实事新措施,请问具体有

哪些深化交管改革便民利企服务新举措?

A:新制修订的部门规章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69项“一证办、异地办、网上

办”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同时,主动回应

众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9项便民利企新措施,办实事、惠民生、促发展。

推出3项便利车辆登记新措施。一是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对小微型非

营运载客汽车在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

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

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众快捷上牌,助力汽车行业发展。二是推行小

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

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对于已经

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三是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

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

等情形,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推出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

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

“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

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三是优化驾驶证

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

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四是新

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

列车,更好满足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推出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一是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

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驾驶人考试等信息网上转递,实

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二是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

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

营运资质、体检等信息,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5、在规范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严格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登记管理等方

面,3个部门规章进行了哪些调整优化?

A:

大中型客货车及驾驶人,是事关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的重要力量,大中型客货车

的交通安全,也一直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此次制修订部门规章,坚持统

筹安全与发展,更加突出重点管理,突出隐患治理,进一步严格两客一危等重

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

安全。

在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管理方面,主要调整优化3项:一是准入条件更严格。

将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新增将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

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纳入禁止申领范围,从源头上防范交通事故风险。二是考试

项目更优化。将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项目由16个整合优化为14个,科目三

道路驾驶考试里程统一为10公里,简化考试程序,提高考试效率。三是满分学

习考试更严格。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提高学习考试针对性,延

长学习时间,增加考试难度,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

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登记管理方面,主要调整优化3项:一是严格两客一

车辆管理。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

划》,对登记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的,公安交管

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核查运输资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规范管理。二是严

格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明确规定以个人名义不得申请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登

记,从源头遏制重点隐患车辆非法营运等问题。三是严格嫌疑车辆调查处置。

机动车登记发现车辆涉嫌非法生产、拼装、改装、被盗抢骗等嫌疑的,公安交管

部门启动调查程序,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6、此次制修订3个部门规章在推进从严治警、加强交管队伍监管方面推出了哪

些措施?

A:近年来,系列公安交管改革深入推进,交管业务的覆盖面广、延伸线条长、服

务网点多,对全面从严治警、强化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制修订部门

规章,结合巩固提升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坚持放管并重,突出建章立制,进

一步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公安交管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公安交管部门及其民警辅警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

关督察部门监督,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公安交管业务监管中心,健全监管

制度,完善监管方式,及时查处整改违规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公安交管业务监管系统,利用大数

据分析、智能化监管等手段,加强对交管业务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

违规异常问题及时预警、及时核查、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常态化业务监管机制。

三是严格违规责任追究。对发现民警辅警和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参与

驾驶人考试作弊、参与买分卖分等问题的,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

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63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2021124日第8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41日起施行。

赵克志

20211217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

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

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

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

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

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

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

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

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

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

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

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

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

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

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

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

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

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

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

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

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

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

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

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

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

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

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

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

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

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

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

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

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

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

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

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

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

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

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

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

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

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

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逾

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

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

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

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

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

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

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

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

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

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

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

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

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

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

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

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

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

主学习完成。

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

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

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

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符合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预约参加道路交

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

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

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

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

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

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已缴纳的,

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

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满分学习、考试内容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

车型确定。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处理完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后累积记分未满

12分,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的,

可以申请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

内累计最高扣减6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

为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

受理:

(一)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

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

(二)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

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

过处罚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

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五)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

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

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三日内累计满三十分钟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1

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现场学习满一小时且考试合格的,一次扣减2分。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满一小时为一

次,一次扣减1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

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

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

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

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

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

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

处一千元以下。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二千元以下。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

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

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

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

成绩的;

(三)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

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

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

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

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

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

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

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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