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全文

更新时间:2024-11-05 13:39: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19日发(作者:绕岛巡航)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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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20227),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

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

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

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

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

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金融行业平台为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业务信

息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

资金账户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

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四条 信息平台对接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为个人

养老金实施、参与部门职责内监管和政府宏观指导提供支持。

信息平台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

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

渠道,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服务,支持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查询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额度、个人资产信息和个人养老金产品等信息,根据参加

人需要提供涉税凭证。

第五条各参与部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实施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个

人养老金产品等进行监管。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

第二章 参加流程

第六条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

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

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登记和管理个人身份信息,并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关

联,记录个人养老金缴费、投资、领取、抵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信息,是参加

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第七条 参加人可以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

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作为特殊专用资金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项下Ⅱ类户进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为参加人提

供资金缴存、缴费额度登记、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个人养老金支付、个人所得

税税款支付、资金与相关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

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第九条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

次年重新计算。

第十条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

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第十一条参加人可以在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变更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

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时,应向原商业银行提出,经信息平台确认后,

在新商业银行开立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参加人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变更后,信息平台向原商业银行提供新的个人

养老金资金账户及开户行信息,向新商业银行提供参加人当年剩余缴费额度信

息。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参加人的要求和相关业务规则,为参加人办理原账户内资

金划转及所持有个人养老金产品转移等手续。

第十二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

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出国()定居;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参加人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以向商业银行提出领取个人养老

金。商业银行受理后,应通过信息平台核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获取参加人本人

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按照参加人选定的领取方式,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后,

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等领

取个人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国()定居证明等向商业

银行提出。商业银行审核并报送信息平台核验备案后,为参加人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 鼓励参加人长期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按月领取时,可以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确定的计发月数逐月领取,也可

以按照自己选定的领取月数逐月领取,领完为止;或者按照自己确定的固定额度

逐月领取,领完为止。

参加人选取分次领取的,应选定领取期限,明确领取次数或方式,领完为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参加人出国()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

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第三章 信息报送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平台对个人养老金账户及业务数据实施统一集中管理,与基

本养老保险信息、社会保障卡信息关联,支持制度实施监控、决策支持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相关信息报送至信息平

台。具体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信息等;

()相关产品投资信息。包括产品交易信息、资产信息;

()资金信息。包括缴费信息、资金划转信息、相关资产转移信息、领取信

息、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资金余额信息等。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流程和信息的时效性需要,按照实时核验、定

时批量两类时效与信息平台进行交互,其中:

()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变更、注销和资金领取等业

务时,实时核验参加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状态、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唯一

性,并报送有关信息;

()商业银行在办理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缴费、资金领取,以及提

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等服务后,定时批量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行业平台应及时将以下数据报送至信息平台。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

()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基本信息;

()参加人投资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信息、资产信息数据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和金融行业平台提供技术规范,

确保对接顺畅。

推进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为规范制度实施、实施业务监管、优化

服务体验提供支持。

第四章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完成与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的系统对接,经验

收合格后办理个人养老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本机构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参加人开立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个人养

老金账户核验。

商业银行也可以核对参加人提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证明或者个人权益记录单等相关材料,报经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后,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绑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时,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

求向商业银行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

商业银行为参加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应支持参加人通过商业银行结算账户、非银

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缴费。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

等提供与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转服务。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实时登记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额度,对于超

出当年缴费额度上限的,应予以提示,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结果,记录参加人交

易产品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为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提供变更服务,并协助

做好新旧账户衔接和旧账户注销。原商业银行、新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完成

账户核验、账户变更、资产转移、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区别处理转移资金,转移资金中的本年度缴费额

度累计计算。

第三十条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

账户变更手续。办理资金账户变更业务期间,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不允许办理

缴存、投资以及支取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业务,应当公平对待符合规

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保存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全部信息自账户注销日起

至少十五年。

第五章 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销售机构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

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其发行机构信息应当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同日发布。

第三十四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

重长期保值等基本特征。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应根据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服务、产品管理、

销售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信息披露等。商业银行发现个人养老金实施中存在违

规行为、相关风险或者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规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交易所涉及的资金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必须从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发起,并返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第三十七条 个人养老金产品发行、销售机构应为参加人提供便利的购买、

赎回等服务,在符合监管规则及产品合同的前提下,支持参加人进行产品转换。

第三十八条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未进行投资的资金按照商业银行与个人

约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第三十九条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

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

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汇总并披露个人养老金实施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人数、资金积累和领取、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运作数据等情

况。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当以保护参加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

置、缴费额度、领取条件、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税务部门

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履行监管职责,规

范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金融行业平台、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流程。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记录、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各类合同等业

务资料;

()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提供

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

责,分别制定配套政策,明确参与金融机构的名单、业务流程、个人养老金产品

条件、监管信息报送等要求,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养老金业务和个人养老金投

资公募基金业务,对参与金融机构发行、销售个人养老金产品等经营活动依法履

行监管职责,督促参与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加强投资

者教育。

参与金融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

融行业平台有关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日常运营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参与部门要加强沟通,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

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养老金的意见建议,处理个人养老金实施过程中的咨询投诉。

第四十八条 各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阻挠或者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九条 参与机构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第八章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

门做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负责本实施办法的解释。

个人养老金制度具体是什么?

01

关于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和作用:

个人养老金是指有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

险制度,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第三支

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人民众广泛参与,

并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实现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参加个人养老金,有利于参

加人在养老保险一、二支柱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老年收

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02

关于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围: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

人养老金。一方面,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参

加个人养老金才能体现“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另一方面,有意愿的劳动者参

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03

关于个人养老金的管理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参加人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

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账

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之后,参加人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

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完全积累、封闭运行,其

权益归参加人所有。

04

关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变更:

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

资金账户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

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参加人变更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校验,将原个

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这样规定,一是确保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唯一性,使参加人按规定

缴费和享受优惠政策。二是维护现有金融市场生态,不影响资金账户开户方式,

不影响原有销售渠道。三是参加人需变更开户银行时,“中止”原资金账户(

能再向其中缴费或使用其中资金购买产品),再申请开立或指定新的资金账户。

05

关于缴费水平:

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起步为每年120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

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06

关于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

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由参加人自主选择。

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探索看,多种金融产品参与个人养老金,既有利于满足不同

体的需求,也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开发更好的金融产品参与个人

养老金。个人养老金产品由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公

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应购买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共同公布的产

品。

07

关于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

个人养老金,并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一是领取条件与领取基本养老金挂钩,可以切实保障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是领取方式多样化,方便个人选择。三是将个人养老金待遇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

卡银行账户,有利于参加人三个支柱养老权益的整合和服务,并为调整完善养老

保险政策提供支撑。

08

关于信息平台: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设国家级信息平台,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及相

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为参加人、参与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服务。

一是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接,有利于确保资金流和信息流及时准确对

应,实现制度运转,提供相关服务,实施政策监管。二是与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

行业平台对接,归集个人养老金产品及交易汇总信息。三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

共享信息,便于政策精准实施。

09

关于组织实施:

个人养老金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后,再逐步推开。

样安排,主要是考虑个人养老金涉及部门多,需要通过选择部分城市先行,检验

具体操作流程并完善,再逐步推广至全国。

个人养老金怎么缴纳?

不管你是无业的人员,还是个体户,我们都是需要为自己投保一份社保养老

保险的,那么个人如何缴纳养老保险呢?下面我们不妨来了解一下。

个人缴纳社保养老保险的方法

个人参加养老保险除了提供31寸近期彩照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应提供以

下材料:

(1)自由择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解除

劳动关系协议书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需带本人城镇户口簿、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失业证及复

印件;

(4)个体工商户需带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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