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外婚姻离婚流程方式
最新涉外婚姻离婚流程方式
一、登记离婚
★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
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
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
记并领取《离婚证》。
★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
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
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
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诉讼离婚
★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
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
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
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
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
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
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
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
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
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
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
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
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
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
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3-05-19 00:56: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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