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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11-04-01
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
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
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
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
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
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
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
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
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
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
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
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
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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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究
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
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
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
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
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
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
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
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
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
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
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
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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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
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
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
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
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
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
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
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
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
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
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
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
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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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
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
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
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
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
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
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
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
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
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
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
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
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
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
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
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
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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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
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
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
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
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
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
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
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
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
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
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
行填报。
11.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
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
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
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
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
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
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
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12.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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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
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
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
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
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
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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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19 00:5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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