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更新时间:2024-11-06 08:03: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19日发(作者:favorite怎么读)

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

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

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

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

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

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

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

内的工程。

1. 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

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中工程并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

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

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

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

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

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

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

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

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报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

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

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

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

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

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

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

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工程师的解

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

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

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

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

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

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

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

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

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

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

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

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

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

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

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

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

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

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

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

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

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

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

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

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

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

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

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

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

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

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现指令有失误时,

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

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

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

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

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

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

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

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

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出发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

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

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

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

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

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

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

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工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

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

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

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

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

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

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政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

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

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

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

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

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

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

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

责任造成的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

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

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

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

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

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

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

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

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

意。

102 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

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

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

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

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

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

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

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

接到延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

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

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

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

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

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

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

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

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

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

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

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

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

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

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

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

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

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

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

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

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

验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

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

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

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

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

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

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

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

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

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

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8小时。工程师

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

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施工图

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

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

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

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

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

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

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

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

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

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

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

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

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

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

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

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

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

购一方负责重新设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

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

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

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

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

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

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

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

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

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

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

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

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

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

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

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

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

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按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

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

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

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

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

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

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

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

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

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

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

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克认调整金额后作

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

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

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

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

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

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

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

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

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

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

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

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

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31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

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

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人计量结

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

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

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

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

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由承

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

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

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

担有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

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呈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

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

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

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

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

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

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请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

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

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

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

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

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标

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

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

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

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

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

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

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

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

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认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

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

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

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

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

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

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

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

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

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

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

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

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

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

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

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

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

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

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

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出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

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

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验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

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

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

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

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

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

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

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

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介或者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

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

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

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

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

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

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

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

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

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

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

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

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

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

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

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

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

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

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

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

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

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

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

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

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关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

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

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

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

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

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需362款确定的时

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

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

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成达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

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

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

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

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

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

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

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

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

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

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

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

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

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

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

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

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

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

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

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

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

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

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

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

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

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

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

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

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

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

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人,责任者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件及化石或其

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

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

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

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

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

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

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现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

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

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

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接发包人要求地自有机械设备和人

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

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

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

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

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

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

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

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

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

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

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

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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