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动离职⼿续怎么办
如果员⼯要辞职的,是需要办理交接⼿续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制度。如果员⼯⾃动离职的,对于员
⼯正常上班的⼯资,公司应当照常发放。那么,职⼯⾃动离职⼿续怎么办?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
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动离职⼿续怎么办
离职管理交接
离职⼿续的办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头形式进⾏,必须有书⾯⽂件资料存档,否则视为该员⼯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
未解除,存在极⼤的隐患。另⼀⽅⾯,离职的交接必须尽可能的详尽、清晰,否则会造成新接任⼈员不熟悉上⼀任⼈
员情况、信息资料没有移交完全,⼯作中断,陷于离职纠纷中。
离职⼿续应该有《离职职员申请表》、《离职职员⼯作交接单》。员⼯必须⾸先完整填写《离职职员申请表》的
各项信息,交直属部门主管和⼈⼒资源部、公司⾼管签字同意后,开始办理离职交接⼿续。
离职交接内容
离职交接包括与本部门间的⼯作交接、与⾏政部间的门禁卡/名⽚/⼯装/办公⽤品/电脑/车辆的交接、与⼈⼒资源部
的制度⽂件交还等,有三类资料的交接⾮常重要:
技术资料交接——包括技术研发信息、产品配⽅、技术测试信息等,⼀般交给技术部负责⼈;
客户资料交接——包括客户的企业名称、联系⼈姓名、地址、电话、个⼈兴趣爱好、曾发⽣的业务记录等,⼀般
交给客服部负责⼈;
帐务资料交接——包括应收、应付款记录、预⽀款项交割等,⼀般与财务部进⾏交接。
⾃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
及劳动者⼈⾝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动离职的⾏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要求⽤⼈单位⽀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规定的情形,其⾃动离职的⾏为
应当推定为因个⼈原因离职。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单位⽀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持。
劳动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按⾃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争议,即⽤⼈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请假⼿续⽽擅⾃离岗
且⽆正当理由的劳动者,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动
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是因劳动者本⼈原因不辞⽽别,这⾥的本⼈原因包括⾝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家
庭变故、⽣活环境等因素;⼆是劳动者⽆故旷⼯达到⼀定期限,其中“旷⼯”是指未按规定履⾏请假⼿续⽽擅⾃离岗且
⽆正当理由;三是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对以上⾏为进⾏审查时需注意以下⼏个⽅⾯:
1.⾃动离职事实的确认
认定劳动者⾃动离职应把握三点:第⼀,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第⼆,未履
⾏相关⼿续或虽履⾏了⼿续但未经企业批准;第三,超过规定的时限。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
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
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劳动争议的,由⽤⼈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管
理者,⽤⼈单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故⽤⼈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动离职”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江苏省⾼级
⼈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单位⼝头辞退,⽽⽤⼈单
位主张是劳动者⾃动离职,由⽤⼈单位就劳动者⾃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
利后果。”⽤⼈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制作完备的考勤表来证明劳动者⽆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事实。
2.⽤⼈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请假⼿续⽽擅⾃离岗且⽆正当理由,其⾏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动离职处理,是⽤⼈
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因此,审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样要审查⽤
⼈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已公⽰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
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另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已告知⼯会,并送达⾄劳动者。
3.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平衡⽤⼈单位利益
⽤⼈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违法⾏为,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强化⽤⼈单位的举证
责任,防⽌⽤⼈单位违法解除不存在⾃动离职事实的劳动者,也要考虑⽤⼈单位在劳动者⾃动离职的情形下作出解除
劳动合同⾏为,防⽌企业损失扩⼤,维护⽤⼯稳定。如企业⽣产经营需要的技术、管理⾻⼲不顾企业利益擅⾃“跳
槽”,这就不仅仅是按⾃动离职处理,还要按劳动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如企业⽣产富余职⼯多,在认定时就需多加
分析,着重考察员⼯未提供劳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第⼆
⼗五条第⼆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浙江省⾼级⼈民法院民⼀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第四
⼗五条就规定,对劳动者⽆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续,擅⾃离岗连续超过⼗五⽇,⽤⼈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
有关规定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请假⼿续⽽擅⾃离岗且⽆正当理由,其⾏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动离职处理,是
⽤⼈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解除劳动合同的⾏为。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
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
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进
⾏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店铺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3-05-19 00:33: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252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