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机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1: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19日发(作者:忧戚)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9.18

【字 号】经技区法〔202180

【施行日期】2021.09.1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

正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

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机制》的通知

经技区法〔202180

各部门: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机制》已经院党组研究通

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918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机制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严格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

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实施工作由执

行局保全组负责,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受理审查,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立案之后移送执行

部门制作裁定并执行。

2立案庭受理当事人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

保全条件的,应在1日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3当事人在立案时一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受理并审查,将保全

相关材料移送执行部门,符合条件的应在1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1

内作出裁定并于当日立即执行。裁判文书生效前向审判业务庭提出保全申请的,由

案件承办庭室作出裁定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4执行部门收到立案庭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在3日内实施保全措施,并

将保全裁定送达到当事人。保全完毕送达当事人后在3日内将保全实施结果、保全

收费单据复印件移送保全案卷所标注的审判部门。

5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续行保全的,诉前保全案件由执行部门受理审查续行保

全申请,制作续行保全裁定书,执行并送达;诉讼保全由审判部门受理审查续行保

全申请,制作续行保全裁定,移送执行部门执行。续行保全相关材料由执行部门直

接移交相关案件审判部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或保全实施行为有异议

并申请复议的,由保全实施部门负责审查,1日内制作裁定送达当事人,复议期间

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

6诉前保全后,当事人没有及时起诉,由执行部门负责解除保全措施。当事

人在诉讼中申请解除或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揩施的,由审判相关部门作出裁定移

交执行部门负责解除。

7诉前保全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录入审判业务云平台进行管理和统计,执行

部门应以“财保”字号制作保全裁定书,整理装订纸质卷宗并完成电子卷宗扫描。

在云平台中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参照审判类案件实行收案、分案、报结、审批等流

程管理。

8诉讼保全案件应登记立“执保”字案号,作为独立的执行案件录入执行系

统进行管理和统计,整理装订纸质卷宗并完成电子卷宗扫描,及时录入案件信息。

9保全裁定均属于应当上网的文书范畴,案件结案后要及时办理文书上网事

宜。执行部门负责诉前保全裁定和诉讼保全裁定上网办理。

10保全案件在各个流程节点流转时应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审管办实时监

控保全案件运转动态,定期通报保全案件收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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