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21.09.18
• 【字 号】经技区法〔2021〕80号
• 【施行日期】2021.09.18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
正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
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机制》的通知
经技区法〔2021〕80号
各部门: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机制》已经院党组研究通
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8日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机制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严格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
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实施工作由执
行局保全组负责,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庭受理审查,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立案之后移送执行
部门制作裁定并执行。
2.立案庭受理当事人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经审查符合
保全条件的,应在1日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3.当事人在立案时一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由立案庭受理并审查,将保全
相关材料移送执行部门,符合条件的应在1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1日
内作出裁定并于当日立即执行。裁判文书生效前向审判业务庭提出保全申请的,由
案件承办庭室作出裁定移送执行部门执行。
4.执行部门收到立案庭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应在3日内实施保全措施,并
将保全裁定送达到当事人。保全完毕送达当事人后在3日内将保全实施结果、保全
收费单据复印件移送保全案卷所标注的审判部门。
5.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续行保全的,诉前保全案件由执行部门受理审查续行保
全申请,制作续行保全裁定书,执行并送达;诉讼保全由审判部门受理审查续行保
全申请,制作续行保全裁定,移送执行部门执行。续行保全相关材料由执行部门直
接移交相关案件审判部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或保全实施行为有异议
并申请复议的,由保全实施部门负责审查,1日内制作裁定送达当事人,复议期间
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
6.诉前保全后,当事人没有及时起诉,由执行部门负责解除保全措施。当事
人在诉讼中申请解除或法院认为需要解除保全揩施的,由审判相关部门作出裁定移
交执行部门负责解除。
7.诉前保全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录入审判业务云平台进行管理和统计,执行
部门应以“财保”字号制作保全裁定书,整理装订纸质卷宗并完成电子卷宗扫描。
在云平台中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参照审判类案件实行收案、分案、报结、审批等流
程管理。
8.诉讼保全案件应登记立“执保”字案号,作为独立的执行案件录入执行系
统进行管理和统计,整理装订纸质卷宗并完成电子卷宗扫描,及时录入案件信息。
9.保全裁定均属于应当上网的文书范畴,案件结案后要及时办理文书上网事
宜。执行部门负责诉前保全裁定和诉讼保全裁定上网办理。
10.保全案件在各个流程节点流转时应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审管办实时监
控保全案件运转动态,定期通报保全案件收结情况。
本文发布于:2023-05-19 00:1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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