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
• 【公布日期】2001.12.13
• 【字 号】京司发[2001]278号
• 【施行日期】2001.12.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
(京司发[2001]278号)
各律师事务所: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促进北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探索和完善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结合北京市
的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开展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个人律
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
题,及时上报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附件:《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
务所主任个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2、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3、具有北京市户籍并在北京市有固定的住所;
4、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十年以上;
5、执业期间从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6、品行良好,有三名执业五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
信。
(二)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
1、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在北京
市辖区内只能设立一个办公场所,并在北京市司法局登记备案。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3、个人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可以选择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办公场所,但不得在居
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
4、个人律师事务所应置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复印
机、打印机、电话机等。
(三)开办资金
1、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
3、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和执业风险准备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其名称为:
北京+申请人姓名+律师事务所。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主任。
四、审核程序
(一) 初审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资格证原件;
3、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以及三名专职律师的推荐信。
初审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实施,应于收到材料15日内完成。
(二) 正式审核
初审合格后,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接受申请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
申请材料一份,进行实质审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3、个人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出具执业风险准备金的个人存款证明书,证明书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6、个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购房合同;
7、审批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正式审核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实施,应于收到材料后30日内
完成。
(三)拟核准
对于符合个人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发给拟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人自接到拟核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下列事项,逾期办理,
拟核准通知书自行失效。
1、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必须存放在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律师库,办理律师调动
手续;
2、党员律师办理调转党组织关系;
3、聘任行政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等;
4、置备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5、服从管理保证书;
6、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由律师工作管理处对申请人进行考察。考察下列内
容:
1.申请人办所的意向、业务发展以及今后设想;
2.申请人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仪容仪表等。
(六)验收
申请人完成筹备工作后,应申请验收。由律师工作管理处组织人员对拟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图书资料、辅助人员等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由北京市司法局制发正式批准文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五、开业及变更登记程序
(一)开业登记程序
1、持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批准文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2、刻制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并将公章、财务章印模报北京市司法局备
案;
3、开立银行帐户;
4、办理税务登记;
5、在市司法局相关处室办理下列手续:
(1)交纳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各项费用;
(2)办理加入北京市律师管理网络的相关手续;
(3)办理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二)变更登记程序
1、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名称。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主任。
3、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办公场所,须在做出变更决定并与出租方达成承租意
向后报北京市司法局审核。
审核时须提交申请书及新办公场所租房意向书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律师事务所
地址变更登记表。律师工作管理处对变更内容予以登记备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上述事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以上开业、变更事项均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用分成制的专职律
师。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聘请兼职律师。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助理,但不得超过两人。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五)除申请人之外,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至少聘用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和一名
财会人员。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北京市司法局的规定实行年检。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培训等项基金。
执业风险基金包括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执业风险保证金。执业风险保证金按律师事务
所每年业务总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总额达到人民币60万元,可以不再提
取执业风险保证金。
(九)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十)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应签定劳动
合同。
(十一)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业务档案管理等参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
有关规定。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一)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1、 申请人决定解散;
2、 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 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
4、 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10万元,且3个月内未能补足;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注销程序
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人签字的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审计报告、未办结案件处理情
况报告。
2、注销税务登记和银行帐户。
3、交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公章、财务章等印鉴及所属律师的律师执业
证。
4、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注销并予以公告。
八、本规定由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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