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起,这些劳动法新规正式执⾏!还有这些地⽅性新规!
2021年已过,2022年第⼀个⽉,许多影响我们社保、劳动合同、就业权益、钱袋⼦的新规已经落地,下⾯就⼀起了解
⼀下吧~
全国性新规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作规定》,⽤⼈单位可依法查询本单位在职⼈员或者拟招录⼈员的犯罪
记录。
不少企业在招录⼈员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犯罪记录证明,但如何确定拟招录⼈员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性,以及从什么合法
渠道核实,现实中却是个⼤问题。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在职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即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
通常难以核实在职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从2021年12⽉31⽇起,这种情况得以解决。根据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作规定》,⽤⼈单位可以
依法查询本单位在职⼈员或者拟招录⼈员的犯罪记录了。
虽然相关法律出台了,但在实操过程中,HR还应该注意这⼏点:
(1)法律、⾏政法规有职业禁⼊规定的,企业可以⾃⾏查询,也可以要求员⼯申报;
(2)其他规范性⽂件等有职业禁⼊规定的,企业不可以⾃⾏查询,但可以要求员⼯申报;
(3)没有法规依据,且不具有充分必要性的,企业不可以查询,建议不要求员⼯申报。
⼆、《⼯会法》迎来修改,进⼀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
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会法>的决定》。将于
2022年1⽉1⽇起施⾏。
此次修改扩⼤了基层⼯会组织覆盖⾯,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修改后的规定提出,⼯会适应企
业组织形式、职⼯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会的权利。
三、⽆故拖⽋农民⼯⼯资的⽤⼈单位将被列⼊失信名单
由⼈社部出台的《拖⽋农民⼯⼯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办法》,⾃2022年1⽉1⽇起正式施⾏。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单位拖⽋农民⼯⼯资,具有下列情形之⼀,经⼈⼒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依法责令
限期⽀付⼯资,逾期未⽀付的,⼈⼒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决定,将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或者主要
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以下简称当事⼈)列⼊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克扣、⽆故拖⽋农民⼯⼯资达到认定拒不⽀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因拖⽋农民⼯⼯资违法⾏为引发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正在征集意见中
妇⼥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20⽇提请全国⼈⼤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该法施⾏近30年来⼜⼀次进⾏重⼤调整。⽬前
该法案仍在征集意见中,1⽉22⽇截⽌。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中,有部分对职场⼥性来讲⾮常重要:
1、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情形
⽤⼈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为:
①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②除个⼈基本信息外,进⼀步询问或者调查⼥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③将妊娠测试作为⼊职体检项⽬;
④将限制婚姻、⽣育以及婚姻、⽣育状况作为录(聘)⽤条件;
⑤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妇⼥或者差别化地提⾼对妇⼥录(聘)⽤标准的⾏为。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为纳⼊劳动保障监察范
围。
2、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
⼥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以往对于性骚扰的识别和界定⽐较笼统,针对实践中认定难的问题,本次修订草案列举了
性骚扰的常见情形。禁⽌违背妇⼥意愿,以下列⽅式实施性骚扰:
①具有性含义、性暗⽰的⾔语表达;
②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为;
③展⽰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字、信息、语⾳、视频等;
④暗⽰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⑤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此外,针对消极对待性骚扰投诉的情况,草案进⼀步明确:“受害妇⼥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
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依法请求⾏为⼈承担民事责任。
这份法案如果能落到实处,将⼤⼤保障⼥性的合法权益。按照⽬前的进度,相信今年内就有望颁布。
地⽅性新规
江苏省:
① 明确养⽼保险征缴范围和缴费规定
江苏省⼈民政府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规定》,将于2022年1⽉1⽇正式⽣效。
新规明确,每年基本养⽼保险的缴费⼯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员平均⼯资的300%和60%确
定。
参保⼈员以其上⼀年⽉平均⼯资收⼊为缴费⼯资基数,灵活就业⼈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
适当档次的缴费⼯资基数。
② 明确社保缴费基数
江苏省⼈社厅、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将于2022年1⽉1⽇正式
⽣效。
《通知》规定,职⼯基本养⽼保险缴费⼯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缴费⼯资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职⼯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伤保险、⽣育保险缴费⼯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
海南省:明确电⼦劳动合同效⼒
由海南省⼈社厅公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劳动合同⼯作指引〉的通知》,将于2022年1⽉1⽇正式⽣效。
《指引》明确依法订⽴的电⼦劳动合同视为书⾯劳动合同,与书⾯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单位与劳动者应当
按照其约定,全⾯履⾏各⾃的义务。
安徽省:延长产假、护理假,增加育⼉假
安徽省⼗三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安徽省⼈⼝与计划⽣育条例》,将于2022年1⽉1⽇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对符合⽣育⼦⼥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在享受国家规定
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天;男⽅享受三⼗天护理假;在⼦⼥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天育⼉假。
河南省:上调最低⼯资标准
根据《河南省⼈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2022年1⽉1⽇起,河南将上
调最低⼯资标准。
调整后,河南省⼀类⾏政区域⽉最低⼯资标准2000元/⽉,⼩时最低⼯资标准19.6元/⼩时;⼆类⾏政区域⽉最低⼯资标
准1800元/⽉,⼩时最低⼯资标准17.6元/⼩时;三类⾏政区域⽉最低⼯资标准1600元/⽉,⼩时最低⼯资标准15.6元/⼩
时。
深圳:上调最低⼯资标准
根据《深圳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资标准的通知(深⼈社规〔2021〕8号)》,⾃2022年1⽉1⽇
起,深圳将上调最低⼯资标准。
调整后,全⽇制就业劳动者⽉最低⼯资标准调整为2360元/⽉,⾮全⽇制就业劳动者⼩时最低⼯资标准调整为22.2元/⼩
时。
⿊龙江:明确⼥职⼯卫⽣费发放标准每⼈每⽉35元
⿊龙江省⼗三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龙江省⼥职⼯劳动保护条例》,⾃2022年1⽉1⽇起正式实
施。
《条例》明确经期卫⽣费⽤发放标准。规定⽤⼈单位每⽉向⼥职⼯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费⽤或者相应价值的卫⽣⽤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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