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9.01.01
• 【字 号】黑政办发[1998]80号
• 【施行日期】1999.0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80号 1999年1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规定》(省政府1998年第16号令)和《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
定》(省政府1998年第17号令)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
目前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为省级统筹的初级阶段,主要标志是以建立
省级调剂金制度为基本形式。省级统筹的初级阶段,应遵循以下原则:在统筹项目
上,坚持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
则;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比例)调整上,坚持以支定
收、略有积累,先实行差别缴费比例,逐步向全省统一缴费比例过渡的原则;在建
立调剂金制度上,坚持全省统一提取,平衡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的原
则;在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上,坚持省、地市、系统(农垦、森工、煤炭、建筑)、行
业(铁路、邮电、电力、有金属、航运、民航、石油、金融)分级管理,共同负责
的原则。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
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辖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离退休人员。
三、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
省级调剂金以通过平衡调剂,在全省范围内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
则进行筹集。省级调剂金数额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职工工资总额的
1.5%提取。为了保证调剂金的提取,在各地市、系统现行企业缴费比例的基础上
增加1个百分点,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增加0.5个百分点。调剂金的提取比例根
据需要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地市、系统、行业上解调剂金的数额,由省劳动、财政部门每年按上年度职
工工资总额核定。各地市、系统应于每季度末之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调剂
金。各中直行业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从行业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中提取。省级调剂金实行提取和拨付分别核算的管理办法,即无论当期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是否存在缺口,都要按规定上解调剂金。对不按规定参加省级统
筹的地市、系统,要扣减其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款,并将扣减款纳入省级调剂金。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之后,地市、系统的结余基金仍归地市、系统自行管理,
确需动用时,必须事先征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省级调剂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有困难的。
(二)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基本养老金正常发放的。
(三)统一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因基金短缺无法兑现的。
省级调剂金在本地市、系统自行调剂的基础上使用。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
缺口时,由本地市、系统先通过拆借结余基金自行调剂余缺。经本地市、系统自行
调剂仍有缺口的,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其收缴率、覆盖率、待
遇水平、离退休费负担程度和非正常退休人数的控制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调
剂金的下拨数额。对没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的不予调剂。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率超过8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调剂金上缴数额相
应减少1%。
省级调剂金实行两级调剂。省负责对地市、系统、行业进行调剂;地市、系
统、行业负责对所属县(市)及企业进行调剂。申请使用省级调剂金的地市、系统、
行业,需写出报告,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经省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后,
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划拨。省级调剂金按季度下拨。
上解省级调剂金时,各地市、系统、行业先上解到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户,然后转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拨省级调剂金时,从省级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支出户拨入地市、系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转入地市、系统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省级调剂金应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帐管理。省
及省以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
挤占挪用。地市、系统、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
供业务、财务、统计报表及有关数据,保证省级调剂金的合理使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应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逐步完善加以规范
统一,根据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需要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国家
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中确定。由于受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
的局限,各地市、农垦、森工、建筑系统的统筹项目暂时不变,未经省政府批准不
得增加新的统筹项目。中直行业和煤炭系统的统筹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直行业和煤炭系统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
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行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
准,由企业负责支付。
五、企业缴费比例
根据我省各地市、系统企业缴费比例差别过大,一时难以统一的实际情况,全
省暂不统一企业缴费比例,仍按现行的企业缴费比例执行。按现行的企业缴费比例
提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保证养老金足额发放的,要以保证足额发放为原则进行
适当调整。中直行业企业缴费最低要调整到保证养老金足额发放的比例。1999年
根据全省企业缴费平均比例,适当调整中直行业企业缴费比例。现行企业缴费比例
在13%以下的,要调整到不低于13%;确定适当的调整坡度,用3至5年的时间
逐步过渡到全省企业缴费平均比例。
企业缴费比例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确定。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把企业缴费比例降下来。
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与帐户
从1999年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低于4.5%的,要提高到
4.5%。
从1998年1月1日起,各地市、系统、行业要统一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
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后的
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拨付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结算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和职工个
人全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
缴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缓缴的
情况下,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不得发生拖欠。要不断增
加社会发放窗口,或委托银行代发,加快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进程。
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省政府1998年第16、17号令的有关规
定执行。对中直行业按原行业统筹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按省规定的
计发办法计算的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标准逐年调整,5年后执行
省的计发办法。
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暂用本地市、系统、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础
养老金的基数。
九、基本养老金调整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按本地市、系统、行业上一年度
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部门确定。
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省级统筹以后,各地市、系统、行业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和管理
各自负有重要责任。各地市、系统、行业应切实负责,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水平,尽快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
省劳动、财政部门与各专业银行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省、地市要分级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发
放、调剂、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职工退休审批权限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对经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政策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
权拒绝支付基本养老金。森工、煤炭系统及中直行业企业职工退休,由省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审核,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
省级统筹以后,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即地市、县(市)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本地市、县(市)管理为主,上级劳动部门协助管理;系统、行业省一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本系统、行业管理为主,省劳动部门协助管理。今后逐步过渡
到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垂直管理。
十三、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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