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劳务派遗案例
九个劳务派遗案例
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遗争议案
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自己自从1996年
就向来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样的劳
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向来与石科院签合同;
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
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向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
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遗”的职业经历。2004年6月1日此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
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轮换了两次此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
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觉”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清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
为2007年11月。张光明等人开初不理解,此后才知道,石科院又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
求张光明等人清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
同,合同限时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张光明等人认为,停止合同和再签
合同都能够,但是石科院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张光明等保安到了致诚中心求助。救援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
的薪水标准是石科院定的,薪水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
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
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可是口头承诺会认同他们的工龄。让张光明等人担忧的是,这些劳务
派遗公司肩负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张光明等人从
2003年开始向来是与劳务派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遗协讲
和派遗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央求。律师感觉即使上诉改
判的希望也很迷惑,在该案受理后就联系了多家媒体,在舆论的压力下,石科院与律师联系,
表示愿意和解,依照张光明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实质工作年限补发了经济补偿金,双方清除了
劳动关系。
2、王静等4人劳务派遗争议案
王静等4名农民工在北京建工公司有限公司总承包二部搅拌站(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工作,
王静自己从2002年7月1日就开始在建工公司工作。2003年,建工公司与王静签订了用工
协议,限时为一年。2007年3月1日,建工公司要求王静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以
下简称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遗合同,连续在建工公司搅拌站工作,劳务派遗合同的限时
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从进入建工公司向到达签订劳务派遗合同前,建
工公司从没有给王静办理社会保险。王静等员工向来实行禁止时工作制,但建工公司并未获
取劳动部门的审批,对高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也没有支付加班薪水,还每个月向其收取风
九个劳务派遗案例
险抵押金。
2007年11月25日,阜城就业局通知王静,拟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原由是王静等4
人不是农村户口,但只给了其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补偿金。王静和其他被辞退的工友认为其已
在建工公司工作了4、5年,即使清除劳动关系也应该依照实质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4
人就抵达致诚中心申乞救援。救援律师解析案情后认为,王静等人很显然属于虚假的劳务派
遗,建工公司为了闪避责任,让王静等人与根本没有任何联系、也向来没有见过的阜城就业
局签订劳务派遗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遗工权益碰到损害的,派遗单位与
用工单位应该肩负连带责任,所以律师决定不再瓜葛于王静等人是否是“逆向派遗”,而是将
建工公司与阜城就业局一并申请仲裁,要求其依照王静的实质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
支付其过去的加班薪水。仲裁庭支持了王静等人对经济补偿金的央求,但因凭据不足未支持
其加班费央求。裁决结果出来后,王静等四人均表示要起诉。但该案在一审中依旧败诉,目
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3、杨林等57人拒绝与劳务派遗公司签订合同被辞退案
杨林等57名农民工从1999年起陆续进入宁夏某石化分公司复合肥车间工作,石化分公
司给他们发放了上岗证和工作证,但向来被作为临时工对待,既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
合同,也没有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2007年11月初,石化公司要求他们与某劳务派遗公司
签订派遗合同后才能连续在石化公司复合肥车间上班,否则只能将其辞退。杨林等人认为自
己在石化公司已工作7、8年,现在却要和一个向来没听闻过的派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
以拒绝签合同。石化分公司在支付了杨林等人11月的薪水后,就让他们回家待岗,也没有
再通知其回单位上班,实质上就是将这57人辞退了。
被单位辞退后,杨林等人抵达了宁夏农民工法律救援工作站求助。救援律师认为,这是
用人单位为闪避立刻见效的《劳动合同法》而采用的突击行动,建议杨林等人先与单位协商;
协商不行,2008年元旦后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申请劳动仲裁。杨林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
与石化分公司的法律顾问经过几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建议。元旦事后,律师申请仲裁,
要求确认石化分公司与杨林等人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石化分公司为杨林等人补办社会保
险。由于当时已周边春节,57名农民工两个多月没有领到薪水,情绪比较激动,他们还将
石化分公司的厂区围堵,以致生产碰到严重影响。为了防备矛盾激化,救援律师代表工人与
石化分公司以及某劳务派遗公司进行谈判。经过两天的协商,最后达成了临时性和解协议,
由劳务派遗公司给每名农民工1200元过节费,其他事项在春节后解决。仲裁开庭时,双方
依旧无法调解解决。庭审后,在仲减员的主持下,救援律师多次与石化分公司和劳务派遗公
司协商。期间,10名工龄较短的农民工与石化分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2008年5月底
终于对其他47名农民工的问题达成和解协议,47人领到认识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其
他的应得补偿款,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4、刘拜成劳务派遗争议案
九个劳务派遗案例
刘拜成在2006年8月抵达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健公司)从事物
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宝健公司也没有给他上保险。2007年终,宝健公司要求
刘拜成与清水百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百工公司)签订劳务派遗协议,尔后再
“反派遗”到宝健公司工作。刘拜成就依照公司的要求,与清水百工公司签订了两个劳务派遗
合同,限时分别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宝健
公司与清水百工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遗协议》中约定:“宝健公司每个月按派遗劳动者的出
勤情况,一致直清水百工公司支付派遗劳动者的薪水、社会保险费和每人每个月50元服务
费。”“若是劳动者违反宝健公司规章制度,宝健公司有权将该劳动者退还清水百工公司,即
提前结束服务期,其实不肩负任何经济补偿花销。”刘拜成的月平均薪水为1400元。2009
年1月14日,宝健公司向清水百工公司退回了刘拜成,原由是刘拜成在2009年1月7日和
1月10日配送货物时未依照单据要求执行,遗漏了物品,影响了宝健公司的正常经营。清
水百工公司则依照其《员工守则》的内容清除了与刘拜成的劳动合同,其实不支付经济补偿
金。
刘拜成认为这两次配送出错,其实不是完好部是自己的错误,宝健公司的商品派送工作共有
五个步骤,每一步骤都有负责人,而刘拜成只负责最后装箱的工作,其发货错误可是少发了
装商品的提袋,而非主要商品,而且已及时改正。而且,刘拜成在被辞退前,并没有看到过
清水百工公司的《员工守则》,该《守则》在《劳务派遗协议》以及《劳动合同》中都没有
提到。刘拜成到致诚中心求助,律师代其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清水百工公司支付其无故清
除劳动合同的3个月经济补偿金,以及2009年一月份薪水及25%的经济补偿金,目前该案
件正在仲裁中。
5、刘阳波等15人劳务派遗争议案
刘阳波等15人自2000年后陆续抵达北方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
司)工作。2006年,依照瑞通公司的要求,15名农民工与志同达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志同
达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遗合同,合同限时为一年。2007年12月31日劳务派遗合同到期后,
没有再续签,刘阳波等人依旧在瑞通公司工作。2008年10月份,瑞通公司突然又要求刘阳
波等15名工人与志同达公司签订劳务派遗合同,合同限时是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刘阳波等人感觉不对劲,显然是10月份才签的合同,为什么合同上要写1月1日?诚
然他们有意见,认为单位是故意推却责任,但瑞通公司明确提出,不签订合同的就要被辞退。
在公司的威胁下,这15名工人中有11人与志同达公司补签了劳动合同,而刘阳波等4人则
坚决不同样意。2008年11月3日,志同达公司以刘阳波等15人不遵从管理为由清除了劳
动合同,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被辞退后的刘阳波和其他工友抵达致诚中心求助。律师认为,刘阳波等人已经在瑞通公
司工作6、7年,2006年以前,他们毫无疑问是与瑞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后由
于瑞通公司的逼迫性规定,刘阳波等人不得不与志同达劳务派遗公司签订派遗合同,以志同
九个劳务派遗案例
达派遗公司员工的名义连续在瑞通公司工作。诚然瑞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很显然的虚假派
遗,但鉴于工作站过去办理的近似案件,直接要求认定与瑞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特别困
难的;从实质情况考虑,只能认同派遗协议有效,同时要求瑞通公司与志同达公司肩负连带
责任。律师仔细解析了刘阳波等人情况后,申请了劳动仲裁,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
遗的规定要求志同达公司肩负三项责任:一是支付2008年第二个月起至10月份期间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双倍薪水;二是支付清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的补偿金;三是支付刘
阳波等人自进入瑞通公司直到2008年10月27日任职期间的加班费。律师同时要求瑞通公
司肩负连带责任。在仲减员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已与志同达公司签订了劳务派
遗合同的11名农民工连续在瑞通公司工作;刘阳波等4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共计获取约10
万元的各项补偿。
6、张学义假劳务派遗争议案
张学义在2006年11月抵达中天建设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从事保安工作,
详尽负责中天公司承包的某工地木工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2006年11月16日,张学义
在察看民工宿舍时,发现农民工耿金洲在私用电炉子,依照公司规定应该将其炉具充公。当
张学义准备取走炉子时,耿金洲就上前来强抢。在争执中,耿金洲拿起铁棍击中了张学义头
部,以致其颅骨骨折。被送到旭日医院经抢救出险后,中天公司就不再支付任何花销。由于
张学义与中天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张
学义在2008年12月19日提起仲裁申诉,要求确认与中天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
仲裁委以申诉高出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张学义抵达致诚中心求助。律师认为能够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张学义在此期间
对耿金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还向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这些应该能够成
立刻效中断的事由。开庭时,中天公司却突然拿出了该公司与北京市京警振远保安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振远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遗协议,声称中天公司的所有保安均属于振远
保安公司的派遗工,他们与中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后,律师咨询张学义有关振远保安
公司的情况,张学义说向来也没听闻过这个公司,但他曾在项目部负责人的要求下签过一份
合同,至于是与谁签的,他就不知道了。很显然,中天公司同样是先招聘保安再给他们了
个“婆家”。由于存在中天公司与振远保安公司的派遗协议以及张学义自己签字的劳务派遗合
同,若是要坚持张学义与中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很有可能败诉,所以,律师开始着手
检查振远保安公司的情况,打算将两个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其肩负连带责任。不测的是,所
谓的“振远保安公司”并未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其“经理”刘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后与中天
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遗协议,其目的就是欺诈管理费,在张学义发惹祸故后,刘某早已不知所
踪。核实了振远保安公司是虚假派遗公司的情况后,律师代理张学义再次起诉中天公司,要
求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开庭审理,法庭最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学义的工伤
也得以顺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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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宗国劳务派遗争议案
徐宗国从1996年起在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做资
料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正华公司在改制期间要求包括徐宗国在内的五名员工与北京
团兴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兴公司)签订劳务派遗合同,自己仍在正华
公司工作,但人事管理和薪水发放均由团兴公司负责。徐宗国与团兴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
合同书,自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团兴公司与徐宗国没有再
续订劳动合同,但团兴公司连续向徐宗国支付薪水向到达2008年7月。2008年6月10日,
正华公司向团兴公司发出通知,声明:包括徐宗国在内的五名员工,自双方劳务派遗协议期
满之日(2008年7月31日)起,不再采用劳务派遗用工方式。正华公司向徐宗国提出要与
其签订为期一年的用工合同,徐宗国认为自己在正华公司工作十多年,提出要签订无固按限
时合同。正华公司则认为徐宗国自2005年后就与团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未在本公司连
续工作满10年,所以拒绝其要求。徐宗国听工友说,正华公司之所以要和他们直接签合同,
是由于公司目前承包的工程再有一年就要完工了,工程完工后也就不与徐宗国再续签合同
了。
徐宗国对正华公司的做法不满,就抵达致诚中心求助。救援律师认为,徐宗国在2005
年与团兴公司签订劳务派遗合同,显然是正华公司为闪避责任的“逆向派遗”。但徐宗国在明
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只能认定为合同有效。从现有的事实来看,团兴公司在2006年7
月31日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徐宗国续签合同,但依旧向徐宗国支付薪水直到2008年7月,双
方在此期间应该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团兴公司在2008年2月至7月没有与徐宗国签订劳
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双倍薪水。而且,团兴公司清除与徐宗国的劳动关系时没有法定原由,
所以团兴公司还应该支付违纪清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徐宗国即依照律师的主张提起了
仲裁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徐宗国的央求。仲裁裁决送到后,团兴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
讼,法院的裁决与仲裁裁决基本一致,团兴公司对一审问决未提出上诉。
8、夏忠富工伤案
夏忠富在2008年2月20日应聘到北京市震威远安全保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震威远公司)做保安,当日即被公司派往北京市某衣饰市场工作,约定薪水每个月800元,
但并未与震威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25日上午,夏忠富在衣饰市场值班时,发
现两名送货员将送货三轮车停在门口台阶上,就上前让他们把三轮车停到台阶下面。三人所
以事发生争议,两名送货员将夏忠富打了一顿,此后民警出头才制止并将二人带到派出所办
理。夏忠富经诊断为右手外伤,无名指指腱断裂。夏忠富要求震威远公司补偿,公司却在
2008年4月19日将其赶出单位,不愿肩负任何责任。
夏忠富因工伤以及无故被辞退抵达致诚中心申乞救援。致诚中心受理该案件后,救援律
师决定同时进行人身损害补偿和工伤认定程序。在申请工伤认准时,由于夏忠富没有与震威
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方提出与夏忠富不存在劳动关系。律师不得不代理夏忠富提起仲裁
九个劳务派遗案例
申诉,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夏忠富是被震威远公司派到衣饰市场当保安的,若
是衣饰市场能够出具证明即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律师就到衣饰市场到杨经理,希望
其能证明夏忠富是震威远公司派遗来的。杨经理称该商场的确与震威远公司有合作,双方还
签订了保安派遗协议,但是其担忧与震威远公司关系弄僵,将来不好合作,向来不愿意供应
该协议。律师明确提出,若是不能够确认与震威远公司的劳动关系,只能认定夏忠富与衣饰
市场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对刚才勉强赞成给律师出具证明,表示夏忠富是震威远公
司派遗来的保安,但是依旧不供应派遗协议。获取该凭据后,夏忠富与震威远公司之间的事
实劳动关系得以确认。此后,单位有意协商解决此事,但表示只能给3万补偿金。律师依照
伤残判断的标准大概估计夏忠富可能构成八级伤残,依照北京市的标准,八级伤残应该能拿
到7万元,所以不同样意对方的补偿数额。该案件目前仍在进行中。
9、杨景保要求加班费案件
杨景保自2006年8月抵达北京日报刊行公司的一个刊行站作刊行员,刊行公司要求其
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时间不高出4小时(但杨景保说,实质上他每天工作时间都在7、
8个小时)。此后,刊行公司要求杨景保与北京九洲峰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九洲峰公司)签订劳务派遗合同,限时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2008年3月,杨景保因加班费问题与刊行站和九洲峰公司产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起申诉,要求九洲峰公司支付其自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31日期间所有休息日及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薪水共计13608元,并要求九洲峰公司退还过去扣款。该案经劳动仲裁裁
决,由九洲峰公司支付杨景保自2006年8月至2008年1月的延时加班薪水、休息日加班薪
水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薪水共计8276元。九洲峰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经审
理后,一审法院的裁决与仲裁裁决一致。九洲峰公司连续提起了上诉,目前正在审应中间。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58: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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