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担 保 保 函之迟辟智美创作
致:
根据与( 以下简称供货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履约担保
订购协议书》(合同编号: 号),预付款金额整,借
款期限月,以及你公司以供货方的保证人名义与 订购方
签订的保证合同,应供货方的请求,我公司自愿作为其反担
保保证人,同意以典质在贵公司名下的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
反担保,兹向你公司做如下保证事项:
第一条:保证范围为:
1、 你公司保证责任发生后,你公司为借款人支付的主合
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和其他应付费用;
2、 你公司实现追偿权有关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
保管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拍卖或变
卖等费用.
3、 如果借款人没有在本保证期内向你公司偿付上诉款项
或费用的,你公司可直接向反担保人索赔,反担保人
许诺在收到你公司的书面赔偿通知后 10 日内无条件
向你公司赔付.
第二条: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无论是否事先通
知反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继续有效.
1、 本保证函下确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合并、分立、解散、破
产、被裁撤、单元改制等;
2、 你公司延缓行使担保合同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
项的偿付给与任何宽限.
第三条:本保函自反担保人签名/盖章时生效,直至你公司
完全实现追偿权时止.在此期间,反担保人不再像其他人提
供超越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四条:因反担保人过错招致本保函无效的,反担保人仍
在本保函的保证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保函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保证当事人
共同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你公司所在地人民
法院审理纠纷.
第六条:本保函一经获得我公司同意,是不成裁撤的、继
续的、连带的、自力的保证,是经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
行的债权文书,如凡担保人没有及时履行保证责任,你公
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直接请求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执行我公司财富.
反担保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德律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46: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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