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解除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的当事⼈为了保障⾃⼰的合法利益,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裁定保全后,法院
会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那么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怎样才能解除?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解除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的,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保全错误的、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等,出现解除的
情形时,法院会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百六⼗五条 ⼈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民法院⾃⾏解除或者其上级⼈民法院决定解
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百六⼗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
(⼆)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效裁判驳回的;
(四)⼈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通知书。
⼆、财产保全分为哪⼏种
1、查封;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任何单位和个⼈处分的⼀种财产
保全措施。扣押,是指⼈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任何单位和个⼈处分的⼀种财产
保全措施。
⼈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可以负责保管被
扣押物,但是不得使⽤。
2、冻结;是指⼈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融单位,不准被申请⼈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种财产保全措施。⼈民法
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准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法律准许的其他⽅法;包括责令被申请⼈提供担保等⽅式。责令被申请⼈提供担保,是指⼈民法院责令保证⼈
出具书⾯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提供银⾏担保、实物担保的⼀种财产保全措施。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保全错误的、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等情形时,被保全⼈可以向法院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民法院裁定的,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
询。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7:33: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12514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