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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上)
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问题研究
陈天华
摘要随着现代政府职能开始转变,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兴起,行政事实行为侵权问题日益突显。现实中存在不少行
政事实行为侵权的问题,而行政相对人并不能得到救济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重点结合行政事实行为的特性,以此来具体探
讨哪些行政事实行为应得到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标准、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赔偿路径选择,以此来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关键词政府职能事实行为行政赔偿
作者简介:陈天华,扬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78.03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已经提
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张,在对行政 定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
法理论不断探讨中,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曰益引起了广泛的重 不能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视,目前,由于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快速增长,许多行政事实行 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部分性行政行为,其在构成要
为侵权也应当尽早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以此来切实保障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比较发现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能否得
到行政赔偿是目前讨论的热点难点问题,行政事实行为理论上属 员作出的与行使职权密切联系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
于行政行为,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使用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 政法意义的行政行为。
念,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公民受到行政事实行为侵害难以获得
相应的救济成为了主要问题。以下笔者将对在我国哪些行政事 1.行政事实行为是不具有可变更、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
实侵权行为应当获得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标准、行政事实行为侵
权赔偿路径选择作些探讨,为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作些有益 含行政主体的意志,只是行政主体作出事实行为的目的并非在于
的建议。
一
、
行政事实行为侵权应得到赔偿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在公民权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警安装红绿灯行为及其对行驶车辆进行测速收集信息行为,这些
权”,由于公民权利的脆弱性与国家权力的扩张性之间的矛盾,从
而使保障人权成为宪政社会本质之所在。《宪法》第四十一条在
公民监督权中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 作用而发生的,从而使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发生也具有偶发性。
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 3.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不直接产生行政效果的行政行为。
《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而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行政相对人
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依据《宪法》行政相对人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救
济,国家就应承担因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行政赔偿责任。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的提出最早源于德国法学家耶律・纳克“单纯 (一)行政事实行为侵权应得到行政赔偿的类型
高权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与实践比较完
善,虽然在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发展早期,事实行为并不被重视,但
进入2O世纪以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逐渐开始出现在一些行 通知补正材料错误(如:应交15份、通知只交2份),导致行政许
政法学著述中。”经过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目 可申请人不能获得行政许可,理论上讲行政过程行为不可诉,但
前学界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还未达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应具有可诉性,并可获得行政赔偿。
种观点。
有学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国家职能,依
职权作出的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但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其他行为的影响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此观点认为行政事实
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不以追求特定行政效果的行为。行政
事实行为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果,发生法律效果需要由外在的条
件促成。还有学者将其介定为“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基于行使
职权的直接需要而作出的不以行政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行政
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
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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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可能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
件中存在缺少主观方面或者缺少客观方面或者存在主、客观方面
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
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一定不包
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公法意志性的行政行为。 如:交
行政事实行为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但其并不是具有某种法律
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即使产生法律效果也是源于外界因素间接
如:工商管理部门对没收的伪劣商品进行集中销毁的行为,这是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事实活动,可以是一种强制性活动,表现为
物理性的实施行为,从而使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发生也具有现实
性。
三、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赔偿的制度设计
1.因行政机关通知错误导致行政许可程序对申请主体事实
上终止,应获得行政赔偿。如: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由于行政主体
将此种行政过程行为纳入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以下理由:(1)在行
政许可中,行政机关有相关的通知、告知义务,在行政许可中、行
政相对人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2)通知内容有误是导致实
体权利义务终止的直接原因且造成了行政相对人无法挽回的损
失。(3)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期待利益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导
致的。
2.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财产的直接侵害行为。
如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财产实行了无过错侵
害,致使公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最为典型的就是损害了农民的
农作物的行为。虽然行政主体行使公务职权无可厚非,但如果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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