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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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衣橱柜)

◆理论新探 I占缸金

2013・1(上)

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问题研究

陈天华

随着现代政府职能开始转变,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兴起,行政事实行为侵权问题日益突显。现实中存在不少行

政事实行为侵权的问题,而行政相对人并不能得到救济现象时有发生,本文重点结合行政事实行为的特性,以此来具体探

讨哪些行政事实行为应得到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标准、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赔偿路径选择,以此来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关键词政府职能事实行为行政赔偿

作者简介:陈天华,扬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78.03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已经提

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张,在对行政 定影响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

法理论不断探讨中,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曰益引起了广泛的重 不能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视,目前,由于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快速增长,许多行政事实行 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部分性行政行为,其在构成要

为侵权也应当尽早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以此来切实保障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比较发现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能否得

到行政赔偿是目前讨论的热点难点问题,行政事实行为理论上属 员作出的与行使职权密切联系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具有行

于行政行为,但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有使用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 政法意义的行政行为。

念,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公民受到行政事实行为侵害难以获得

相应的救济成为了主要问题。以下笔者将对在我国哪些行政事 1.行政事实行为是不具有可变更、可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

实侵权行为应当获得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标准、行政事实行为侵

权赔偿路径选择作些探讨,为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作些有益 含行政主体的意志,只是行政主体作出事实行为的目的并非在于

的建议。

行政事实行为侵权应得到赔偿的宪法基础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在公民权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警安装红绿灯行为及其对行驶车辆进行测速收集信息行为,这些

权”,由于公民权利的脆弱性与国家权力的扩张性之间的矛盾,从

而使保障人权成为宪政社会本质之所在。《宪法》第四十一条在

公民监督权中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 作用而发生的,从而使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发生也具有偶发性。

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 3.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不直接产生行政效果的行政行为。

《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而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行政相对人

权益就会受到损害,依据《宪法》行政相对人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救

济,国家就应承担因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行政赔偿责任。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行政事实行为的提出最早源于德国法学家耶律・纳克“单纯 (一)行政事实行为侵权应得到行政赔偿的类型

高权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理论与实践比较完

善,虽然在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发展早期,事实行为并不被重视,但

进入2O世纪以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逐渐开始出现在一些行 通知补正材料错误(如:应交15份、通知只交2份),导致行政许

政法学著述中。”经过进一步发展形成了行政事实行为理论。目 可申请人不能获得行政许可,理论上讲行政过程行为不可诉,但

前学界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还未达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应具有可诉性,并可获得行政赔偿。

种观点。

有学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国家职能,依

职权作出的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但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其他行为的影响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此观点认为行政事实

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不以追求特定行政效果的行为。行政

事实行为并不必然发生法律效果,发生法律效果需要由外在的条

件促成。还有学者将其介定为“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基于行使

职权的直接需要而作出的不以行政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行政

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

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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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可能对行政相对方权利和义务造成一

件中存在缺少主观方面或者缺少客观方面或者存在主、客观方面

不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特点

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一定不包

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2.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公法意志性的行政行为。 如:交

行政事实行为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但其并不是具有某种法律

效果的意思表示,行为即使产生法律效果也是源于外界因素间接

如:工商管理部门对没收的伪劣商品进行集中销毁的行为,这是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事实活动,可以是一种强制性活动,表现为

物理性的实施行为,从而使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发生也具有现实

性。

三、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赔偿的制度设计

1.因行政机关通知错误导致行政许可程序对申请主体事实

上终止,应获得行政赔偿。如: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由于行政主体

将此种行政过程行为纳入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以下理由:(1)在行

政许可中,行政机关有相关的通知、告知义务,在行政许可中、行

政相对人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2)通知内容有误是导致实

体权利义务终止的直接原因且造成了行政相对人无法挽回的损

失。(3)行政相对人无法获得期待利益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导

致的。

2.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财产的直接侵害行为。

如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公民财产实行了无过错侵

害,致使公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最为典型的就是损害了农民的

农作物的行为。虽然行政主体行使公务职权无可厚非,但如果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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