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全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6: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stand by me 歌词)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

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交通事故中

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

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

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

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

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

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

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

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

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费采取定型化赔

偿的标准。后续费是指“对损伤经后体征固定而遗留

功能障碍确需再次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

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

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

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

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

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

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

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

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

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

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

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

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

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

明确:

(1) 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 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

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

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

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

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

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

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

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

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

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

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

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

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

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

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

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

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

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所实

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

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

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

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

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

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

前住院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

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

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

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

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

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

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

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

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

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

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

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

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

5年计算。

(1) 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

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

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

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伤

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 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

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

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

具体计算公式:

a.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增加岁数);

c. 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

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

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

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

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

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

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

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

原则的基本要求:

(1) 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

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 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 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 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

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

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

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

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

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

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

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

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

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

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18-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

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

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

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X20-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

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

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X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

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

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

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

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

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

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

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

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

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

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

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

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

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

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

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

支出X18-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

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

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

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X20-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

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

费支出X5年。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

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

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

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

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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