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 吸收犯的区别联系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3:3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重阳节讲话)

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

过。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罪定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

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如:为了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

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

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

1)组织、领导、参加,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

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等罪实行并罚。(《刑法》 120 条第 2 款)

2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

行并罚(《刑法》 294 条第 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

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 318 条第 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

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第 321 条第 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

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 157 条第 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走私过

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

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

行并罚(最高法 2000 11 17 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 8 条)。

(8)保险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刑法》 198 条第 2 款)。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

241 条第 4 款)。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

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 1997 11 4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

高法 1998 4 6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3 、吸收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

处断的犯罪形态。如:甲为谋杀乙,将乙捆绑后,装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

拖到江边,扔进江中淹死。司法处断上:重犯吸收轻犯。

4、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吸收,刑

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例如:

1)罪包含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 239 条);

2)拐卖妇女罪包容行为(《刑法》 240 条);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行为(《刑法》 240 条);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 263条);

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刑法》 318条);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 321条);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 347条);

8)组织罪、强迫罪包含行为(《刑法》 3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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