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民法院关于假释的新规定是什么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最⾼⼈民法院关于假释的新规定有哪些?店铺⼩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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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假释的新规定是什么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 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中
的⼀贯表现,罪犯的年龄、⾝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原判刑期⼆分之⼀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
⾏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被判处⽆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刑期不得少于⼗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效之⽇起计算。
判决⽣效以前先⾏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减为⽆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五年以上,⽅可假释,该实际执⾏时间应
当从死刑缓期执⾏期满之⽇起计算。死刑缓期执⾏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第⼆⼗五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抢劫、、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性犯罪被
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罪犯,被减为⽆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六条 对下列罪犯适⽤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
(⼀)过失犯罪的罪犯、中⽌犯罪的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
(⼆)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三)犯罪时未满⼗⼋周岁的罪犯;
(四)基本丧失劳动能⼒、⽣活难以⾃理,假释后⽣活确有着落的⽼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体残疾罪犯;
(五)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
(六)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假释。
第⼆⼗七条 对于⽣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能⼒⽽不履⾏或者不全部履⾏的,不予假释。
第⼆⼗⼋条 罪犯减刑后⼜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年;对⼀次减去⼀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
时间不得少于⼀年六个⽉。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九条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作出假释
裁定的⼈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请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撤销假释建议书后及时审查,作出是否撤销假释的裁定,并送达
报请机关,同时抄送⼈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机关。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追捕的依据。
第三⼗条 依照刑法第⼋⼗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
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收监之⽇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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