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行为持续下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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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游龙戏凤插曲)

民营科技2012年第7期 法制天地

论侵权行为持续下的诉讼时效适用规则

(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福建福州350001)

要: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表述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侵权行为持续存在,而权利

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超过两年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简单机械地适用诉讼时效计算规则,将不利于制止侵权行为

的存续发展,导致权利人的权利一直处于被侵害的状态。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针对持续性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将其分割为不同的阶段

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和正义。

关键词:持续性侵权行为;阶段性;诉讼时效

1概述 点因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可能处于A—B阶段或B—c阶段,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 至出现在C时点之后直至权利人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终止侵

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 权行为。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侵权行为持续存在,而权利人在 3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分析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超过两年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 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亦称消灭时效,是指债权人怠

如何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成为问题。如果简单地依诉讼时效已过为 于行使权利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由判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会造成一方面侵权行为仍在延续,另一 通常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请

方面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挑战;如果认定诉讼时效未过,又显然 求公力救济的权利,而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具有如下功能

与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则相冲突。现结合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性质及 和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对侵权行为持续下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作 3.1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唤醒沉睡的权利人。

讨论。 当诉讼纠纷产生时,法律赋予权利受侵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的

持续性侵权行为的性质 权利,即起诉权,该权利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

传统民法认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对世权,包括 时即有行使的可能。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将使纠纷长期处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l。由于法律要求每一个人对这类绝对权 于未决状态,且经过较长时间后才提起诉讼,将使一些证据随着时

负有一般性注意义务,也即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 ,故侵权行为多 间的流逝而消灭,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增加诉讼的成本,浪费诉讼

表现为积极的作为方式。持续性侵权行为正是这种违法的作为行 资源。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防止

为的持续进行。 权利处于睡眠状态。在侵权行为持续的状态下,由于权利持续受到

2.1持续性侵权行为的界定。 侵害,只要侵害不止,相关证据就存在,因此诉讼时效制度避免举

所谓持续性侵权行为又称持续侵权,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持 证困难的功能对于持续侵权行为似乎作用不大,唯持续性侵权行

续、不问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 。也有的学者将侵权行为虽已结束 为结束后该时效功能始发挥作用。

但其行为后果却不间断地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也纳入持续性 3.2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维持相对稳定的权利状态。

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于侵害行为的持续不断构成持续性侵权行为 当诉讼纠纷发生后,侵害人与权利人之问的权利秩序即遭破

当无异议,此为持续性侵权行为的典型。对于侵害行为已结束但其 坏,如果权利受侵害者不积极行使权利、提起诉讼,依照“不告不

后果却持续地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例如环境污染纠纷,污染行为 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就无法及时发挥诉讼的定纷止争功效。从另

虽结束但污染后果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持续损害受害人的健康权。 一方面来说,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放任权利秩序受破坏状态的

后一情形是否应纳入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范畴来考量是值得商榷 存在,将使第三人误认为该权利秩序的合法性,进而发生新的经济

的。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主要涉及对侵权后果的估量,完全可 往来,形成新的秩序。此时如果允许权利人在经历长时间的放任之

以通过委托司法评估鉴定来确认原告损失,并非必须等到损害后 后还能提起诉讼并获得公力救济,将使新结成的权利秩序受到挑

果实际产生时才可主张权利,故无须纳入持续性侵权的诉讼时效 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通过诉讼时效限制诉权的滥用,有利于维

范围考量。本文所讨论的持续性侵权行为仅限于第一种情形,即侵 持已趋于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由于持续性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

害行为的持续情形。 绝对权、对世权,这类权利多为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基本权利,如人

2.2持续性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身权、物权等,因侵权行为的持续而造成的权利受损状态属于畸形

2.2. 侵权行为的持续性造成权利人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 的权利状态,该状态本身就不应当受到保护和维持。例如长期非法

般的诉讼纠纷,原告在有权起诉时其权利受侵害的状态是 侵占他人财产,使他人的物权始终处于不圆满的状态,在我国未设

明确同定的。与一般诉讼不同,持续性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侵 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如果允许诉讼时效对其限制,必将造成

害是不断延续的,权利受侵害的状态也是不固定的,因为权利人无 一个无法恢复支配状态的物权,即变态物权,这将失去物权的实

法判断该持续性侵权行为何时会结束,权利人所受的侵害也就随 质,不仅有害经济,也违反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

着侵权行为的持续而不断增加。 3.3诉讼时效制度关注的是公力救济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侵权

2.2-2持续性侵权行为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和可分割性 责任的追究。

由于持续性侵权行为具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从行为发生到结 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与行政法和刑法意义l 的追诉时效制

束的期问可能经历被权利人发现、权利人提起诉讼等情形。由此在 度有着本质的差别,其目的也不相同。诉讼时效制度是对权利人行

假定侵权行为一直持续的状态下,可以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使诉权的限制,关系到权利人能否获得公力的救济,使权利受侵害

其权利受侵害之时”和“权利人起诉之时”两个时点将持续性侵权 的状态得以弥补,其核心在于请求权的限制。而行政法和刑法上的

行为分割为不同的阶段。如图所示: 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应受惩罚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制裁的豁免,其

A…B……C ………・・D 核心在于责任的追究。行政法和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制度

行为发生)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 (权利人起诉) (行为结束) 对待持续性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为:从持续性行为终了

其中A、B、c时点在具体的案件中为相对固定的时点,而D时 之日开始计算追诉时效。l 该态度对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法制天地 民营科技2012年第7期

因持续性侵权而生的损害赔 要求侵权人履行不作为的义务;同理,

适用不具有借鉴意义,不能将行政法、刑法中的追诉时效理论生搬

硬套于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上。

偿请求权性质也是相同的,均为侵权之债。故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

侵权行为持续下的诉讼时效适用

讼时效适用可以建立统一的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作出

1)针对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应坚持“有侵害就有救济”的原

特别规定,但司法实践对此问题早已关注。有两个明显的例证:则,使停止侵害请求权不罹于诉讼时效。

2)针对损害赔偿请求应坚持“分段适用”的原则,不能将侵权

曾于1990年12月5 Et内部讨论过《关于贯彻执

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修改

行为持续的全过程损害赔偿视为一个固定不变的请求权,统一适

稿)其中第194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

用诉讼时效;也不能以持续侵权行为终了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

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二,于2001年6 算日,以扩大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在承认持续性侵权行为的阶段性

月22日颁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和可分割性的前提下,对其诉讼时效的适用可通过图例分析:

于2002年l0月12日颁布《关于审理著作 --B…一c………….D

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行为发生)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 权利人起诉) (行为结束)

释》,这三个司法解释中均规定持续性侵犯知识产权情形下,权利

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且该知识产

权仍在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

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

算。可惜的是由于民通意见修改稿最终未获得最高法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通过 ,而三个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仅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持

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有效,不能当然推广适用于其他类 第二种情形:D时点落于B—c阶段,代表侵权行为在权利人知

型的持续性侵权行为。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后仍然持续,但在权利人起诉时,

上述民通意见修改稿和三个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关于持续侵

权情形下诉讼时效适用规则的规定均不妥当,有改进之处:

4. 民通意见修改稿以持续性侵权行为的实施终了之日作为诉讼

时效的起算点并不合适。 对该相继产生的请求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在B时点之后产生的

理由有三:

是,如前所述,诉讼时效制度不同于行政法和刑法意义上的 人在后续的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知道其权利继续受到侵害。这

追诉时效,在侵权行为长期持续情况下,以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 样一来,对于权利人起诉前2年之内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未超

为叙述上的方便,我们将A、B、c时点作为固定的时点,分析

在D时点处于不同阶段时的诉讼时效适用情形:

第一种情形:D时点落于A—B阶段,代表侵权行为虽有持续,

但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前该侵权行为已结束。

此时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并无特殊之处,诉讼时效从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该侵权行为已经结束。此时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由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权利人

的权利不断受到侵害,相应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不断产生。应当

损害赔偿请求权,应推定只要后续的侵权行为一发生,就视为权利

过诉讼时效均受法律保护。

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对长期存续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全

第三科I情形:D时点落于C时点之后,代表权利人起诉后,

部要求侵权人赔偿,容易造成对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的放纵。

二是,未考虑权利人对侵权事实的知悉情况,可能事与愿违不 权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此时权利人起诉前2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利于保护权利人。如,侵权行为虽持续了一段时期,但在权利人知

均未超过诉讼时效,而权利人起诉后直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时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前该侵权行为就已结束,这时如

止的损害赔偿请求也属时效保护范围。

参考文献

果依照民通意见修改稿的规定,诉讼时效在权利人知悉侵权事实

Il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7,

之前就已开始计算,反而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

31】.

三是,存在逻辑上的混乱。诉讼时效的起算同时意味着权利人

21王利民,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9.

可以行使诉权的起点,规定诉讼时效从持续性侵权行为终了之日

才开始计算,逻辑上意味着权利人只有在侵权行为终了之后才可

3]姚欢庆.知识产权上民法理论之运用[Ewou.中国民商法律网:

htp://www.vilaw.corcn/weizhang,defaultasp?id=15084.

以起诉,显然荒谬。

4.三个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肯定了侵权行为持续下权利人超过二

4]张广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45一246.

年起诉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仍受保护,但附有两个限制条件:

5】行政处罚法 】

起诉时必须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起诉时知识产权必须仍在保

护期内。笔者认为所附的限制条件过于苛刻也无必要。条件一要求

6]北大法律信息网:htp:aw,chinaawinfo.com/newlaw2OO2McMc.

侵权行为持续至权利人起诉时,反面推论可得若起诉时侵权行为

asp?db=chl&gid=44426.

已停止,则权利人的请求权仍不受保护。但损害赔偿请求权所针对

7]李富金,拨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迷雾【EB/0L]方法眼网:

的多为已发生的损害,侵权行为虽停止,而损害赔偿请求仍处于诉

htp:www.aty.eom/xueetms/200404/2004040709 752.htm.

讼时效期问的,也应当给予支持。条件二要求起诉时知识产权仍在

保护期内,这对于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来说无可厚非,但对于损害赔

偿请求而言则过于苛刻,知识产权在起诉时虽已过了保护期,但在

知识产权终止前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持续性侵权行为不论侵犯的是知识产权还是物权或人身权 (上接114页)助学生迅速读顺、读懂、读透课文,又能够对学生进

等,因侵权而生的诉讼请求权在性质和内容上均是相同的,基本可 行思想隋感方面的熏陶。同时,又为学生学习文言文起到了导向作用,

概括为:

真正做到“授之于渔”而非“授之于鱼”,可谓一石三鸟,事半功倍。

是要求停止侵害; 总而言之,文言文教学必须以新课标为指导,遵循文本自身的特

二是要求损害赔偿。

点,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切实加强朗读指导,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让

不论侵权原因为何,因持续性侵权而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

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树立信 ,乐于学习,拓展阅读空间,也在与文本的

的性质并无差别,都是绝对权权能的体现,即在绝对权受侵害时,

直接对话中获得知识、能力、情感、智慧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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