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学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00:29:1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speechless歌词翻译)

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学义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19)07民终7117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培忠李玉信朱峰

【审理法官】薛培忠李玉信朱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学义

【当事人】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学义

【当事人-个人】于学义

【当事人-公司】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宫凯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肖伟彤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宫凯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肖伟彤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宫凯肖伟彤

【代理律所】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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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于学义

【本院观点】一审应对本案逾期办证原因作进一步查明,在此基础上结合逾期办证可能造成

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对本案违约金作出合理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应对本案逾期办证原因作进一步查明,在此基础上结合逾期办

证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对本案违约金作出合理认定。综上,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

法律不当,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1民初1821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诉人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7 02:53:47

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于学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7民终711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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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东方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中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凯,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学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伟彤,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学义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1民初182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应对本案逾期办证原因作进一步查明,在此基础上结合

逾期办证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对本案违约金作出合理认定。综上,本案认定事实

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1

1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潍坊高新区大舜天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

回。

落款

审判长 薛培忠

审判员 李玉信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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