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24-11-05 18:47:0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i can do better)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的强

制性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一周年了。这个条例和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

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样,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相关。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94年制定《劳动法》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职工年休假制度。中国

大概是除了北朝鲜以外,最后规定年休假制度的国家。劳动法实施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开始享受年薪假。其他单位职工是否享受年休假,哪一类

人员享受年休假,国务院一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这些问题。

1.什么人享受年休假?

《劳动法》实施后,国家机关和一些事业单位、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实施了年休

假制度,多数企业没有实行,个体户完全没有实行。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

根据这一规定,年休假制度不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实行,而且企业也必须

实行。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论中国人投资的企业还是外国人投

资的企业,只要这个企业设在中国领土上,都要给职工放年休假。不属于企业的单位

和个体户,只要有雇工的,也都要给雇员放年休假。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实际

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体户都要给职工放年休假,并不是每个上班的人都有年休假。只

有两种人不享受年休假:正在实习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和已经退休又被返聘的

人。

2.年休假工资要照发

《条例》第二条还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

入。

年休假工资照发,也可以理解为年休假记做出勤。

年休假制度属于法律强制规定。所以年休假属于法定假日。单位没有给职工

放年休假或者放年休假不够法定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给付

职工三倍的工资。

2008918日人力资源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

了这个问题。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

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

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

期间的工资收入。

发放三倍工资的条件是:单位提出不放或者少放年休假,职工同意的。

单位提出不放年休假或者少放年休假,职工不同意的,单位必须给职工放年休

假。

单位提出让职工放年休假,职工不同意休假的,原工资照发,不享受三倍工资待

遇。是否属于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以职工本人书面说明为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报酬。

3.连续工作年限指的是什么?

《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也是根

据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连续工作年限是不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条例没有规定,就产生了不同的

解释。单位解释为:这个人刚到我单位,所以不能安排年休假,劳动者认为:我在别的

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已经很长了,应当连续计算。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的,在对法律条文发生歧义时,

当做

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办法》第四条解释为: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

作时

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有了人力资源部的权威解释,用人单位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职工

放年休假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了。

4.年休假不得与其他假日折抵。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

薪期

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不能因为职工享受了这些假期而取消或者减少职工的

年休假。

年休假期间,赶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学校的教职工的寒暑假属于年休假。寒暑假天数总和超过《条例》规定的年

休假天数的按照原来的休假办法实行。寒暑假加班或者寒暑假总和少于应放年休假

天数的,要按照《条例》规定补足年休假。

职工请事假的,可以折抵年休假,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已经享受了当年度的年休假,又请事假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预休明年的

年休假。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

排。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

5.劳动者年休假权受到侵犯怎么办?

《条例》生效前,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受理因年休假问题产生的纠纷。

《条例》生效后,处理这类纠纷有了法律依据。

《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

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

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和单位对年休假问题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

职工应当享受年休假的,裁决单位按照职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裁定单位给付职工三

倍的工资。并加处5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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