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保险条例_7

更新时间:2024-12-25 16:05:4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防止铁生锈的方法)

劳动工伤保险条例 -

;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

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

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

本人工资;

;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

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

本人工资;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

;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

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

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

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

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

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三)拒绝的。

;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

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

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

所在单位承担。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

伤保险待遇费用。

;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

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

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

关系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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