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保险条例 -
;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
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
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
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
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
本人工资;
;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
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
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
本人工资;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
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
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
;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
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
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
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
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
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
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
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
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
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
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
;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三)拒绝的。
;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
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
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
所在单位承担。
;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
伤保险待遇费用。
;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
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
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
关系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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