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时必然涉及职工安置。对那些年龄偏大的职工,常
用的安置办法是“买断工龄”。“买断工龄”有统一标准吗?“买断
工龄”有法律依据吗?没有。但是,最近我听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讲,
“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其依据和标准
就是劳部发〔19
国有企业改制时必然涉及职工安置。对那些年龄偏大的职工,常用的
安置办法是“买断工龄”。“买断工龄”有统一标准吗?“买断工龄”
有法律依据吗?没有。但是,最近我听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讲,“买断
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
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其补
偿标准也就是“买断工龄”的标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
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
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
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
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从这
几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因企业的原因要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
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按此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要
“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处所
说的“一个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
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按此规定,我们选择一个具体的例
子来计算一下职工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将会拿到多少钱?
某职工,55岁,在本企业工龄35年,退休前12个月企业的平均月
工资为800元。假设企业自觉支付补偿金,不存在“支付额外经济补
偿金”的问题。那么:800元×35=28000元。该职工55岁,还应该
继续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而重庆市2004年的社会
平均工资为14357元。按照个人缴纳养老金的比例为18%、缴纳医
疗保险金的比例为7%,也就是说该职工在2005年应该缴纳14357
元×(18%+7%)=3589.25元。我们再假设,从2005年起,直到2009
年止,重庆市的社会平均工资都不增加,保持在14357元的水平,那
么,从被“买断工龄”那一年起,该职工为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和
医疗保险金,直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他共需支付3589.25元
×5=17946.25元。而他通过“买断工龄”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只有
28000元。用28000元减去17946.25元,留给他和他家人5年的生
活费只剩10053.75元,平均每年2010.75元,平均每个月167.56元。
比重庆市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还要低约30元。——此例中所举的企
业平均月工资800元不是最低的、也不是最高的,月工资比800元还
低的企业有的是。由此人们有理由怀疑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到底是要保护谁的利益?
当然,月工资超过800元的企业也很多,比如电信、银行、石化、电
力,等等。电信、银行、石化、电力等行业的职工被“买断工龄”以
后,职工可以拿到很大一笔“经济补偿金”,基本上可保证下半生衣
食无忧。某些企业的职工是欢迎这种“买断工龄”的。现实情况就有
这么大的反差。那么,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
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出台的时候是否做过周密的调查研究、是否充
分考虑了广大职工的实际情况?他们制订该《办法》的科学依据何在?
民主决策的依据又何在? 还有,不管职工在本企业工作10年、
20年、30年还是40年,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都是一样的。这又
是根据什么得出的结论?工作30年以上,比如35年、40年的职工,
他们的身体状况、再就业能力,都不可能与工作10年、20年的职工
相提并论。国家社保部门在计算养老金时也是要分段计算的,缴费年
限15年、30年、35年、40年,养老金的计算系数都是有所区别的。
为什么在计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不按分段的
办法计算呢?是没有想到还是他们不懂此中的差别? 说他们“不
懂”,他们肯定不服气。做为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职能部门,他们
懂完了。他们什么都懂。但就是搞出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与现实距离太大,脱离实际情况太严重。不同的行业、不
同的企业,平均月工资差距非常巨大。如果他们在制订该《办法》的
时候充分考虑了这种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差距,确定“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不应该以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
月的企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至少,应该对工资水平较低的企业规定
一个“最低保障标准”。这个“最低保障标准”应该使被“买断工龄”
的职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足以支付直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和
医疗保险,剩下部分应能保证该职工每月的平均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
低生活保障的三倍。然而,他们哪里会想得这么周到、哪里会想得这
么“温柔”?还有,该《办法》只注意到了因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
同而应该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却根本无视因违反合同而应该向无
过失方、无端遭受损失的职工支付违约赔偿金的问题。这不仅是劳动
争议,应该还涉及民事责任。这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合同
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
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更重要的
是,站在政府立场上看问题,本该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增加社会
失业率的行为课以重罚。政府应该对此种行为深恶痛绝。然而,劳部
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却有
意无意地将它“忽略”了。劳动部的官员显然忘记了自己的责任。人
们有理由质疑政府部门对企业裁员行为在有意“放水”。他们似乎与
裁员的企业合穿一条裤子,他们的“屁股”好象没有坐在公正的位置
上?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
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2] 《民法典》第
五百八十三条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2:46: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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