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基本税收政策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8: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上海插画班)

现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基 本税收

政策

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 户个人所得税 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的 通知 .........................................................................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 关问题的公告 .......................................................................................................................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 作意见的通知》

)精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 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国发[

97]12

计税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 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X

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 项收入,包括商

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 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 费用以及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 营业外支出。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 原材料、辅助材

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 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

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 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

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

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 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第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 险费、咨询费、

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 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坏账损

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 汇兑净损失、金

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 害或者意外事故

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 准予扣除的项目

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地方税务局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本条款已修改)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第十四条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 用,除为取得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 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

营之日起于不短于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5

第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 分期摊销。分期

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地

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 及其他保险费用

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 数额较大的,应

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 数扣除。缴纳的

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 固定资产即

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 接扣除。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 应归还出租

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三条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 产品、新技术而

购置单台价值在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单台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测试仪

55

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 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 体户提供清查盘

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 变动而发生折合

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 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

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第二十七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 (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

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 义务超过三年仍

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

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

5

第二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在其收入总额以内据实扣除。

5%o

第三十条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以及遭受严重自

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部 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

3 0%

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 摊比例,据此计

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 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 投资的支出;

(二)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

(三)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

款;

(四) 各种赞助支出;

(五)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 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的房

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 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 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 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账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

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 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等计价。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器仪表;各种工 器具;季节性停

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 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 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 定资产原价的

5%

确定。

第三十七条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 规定年限内,

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 房屋、建筑物,为年;

2 0

(二) 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年;

10

(三) 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年。

5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 常年处于震撼、

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 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1 5%(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 100%

X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一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X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

原价-残值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 料、辅助材料、

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夕卜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

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四十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 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 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 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 按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

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 分期扣除;没有

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 本办法规定的原

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1 9 9 711

注: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19200/1600/ 从业人员

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

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 治区)国家税

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 人所得税时,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 确定为24000/2000

/

二、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 金支出,允许

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支

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 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用不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15%勺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五、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 接相关的业务

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o

六、 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3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 20081 1日起

执行。

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

[1997]43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 十条:“个体

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 薪金总额2% 14% 2.5%的标

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规定 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

(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06]44号)停止执行。

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

OO

八年六月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1]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 治区)国家

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 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 计征个人所得

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 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42000

/年(3500/月)。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42000/ 3500

/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 实扣除。”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

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 用扣除标准为42000

/年(3500/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 税税前

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 本通知自20119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o

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 201191日起施行。根

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 纳税人20119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 改后的

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纳税人

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11

9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201191日(含)

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 收法律、法规

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 2011年度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 -速算扣除数)8/12 4

XX

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 -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二前8

XX

个月应纳税额+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 定执行。

四、 公告自20119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 税若干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税率表一

2. 税率表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o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元的 不超过元的

15001455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1500450014554155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4500900041557755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900035000775527255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35000550002725541255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55000800004125557505

超过元的部分 超过元的部分

8000057505

扣除数

%

3 0 1

10 105 2

20 555 3

25 1005 4

30 2755 5

35 5505 6

45 13505 7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

(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不超过元的 不超过元的

1500014250

税率

速算

%

扣除数

1

2 10

3 20 3750

4 30 9750

5 35 14750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15000300001425027750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300006000027750550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超过元至元的部分

6000010000055079750

超过元的部分 超过元的部分

10000079750

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成本、费用以及

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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