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伤情鉴定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11:42:4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8日发(作者:熟组词)法医伤情鉴定有关规定











一、程序公开



1、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回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检验鉴定所依据的资料要翔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作出解释。



5、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市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本文发布于:2023-05-28 01:57: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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